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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相信自己的辯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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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紐約受審,辯方說,思科、T-Mobile等事件只是「個別員工的個人行為」。公司有二十萬員工,總會出幾個壞蘋果;管理層發現以後,也採取了補救措施。沒有犯罪藍圖,只有美國檢方把零星事故拼成陰謀。

這套說辭當然符合律師職責。律師的工作不是替公眾尋找最合理解釋,而是在合理懷疑中替客戶開路。但離開法庭術語,只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華為自己相信嗎?

被捕以後,中共採取了何等行動?兩名與華為沒有僱傭關係的加拿大人遭到拘押,直到孟晚舟回國當天才獲釋。一個普通私營企業的財務主管,引動的是外交、司法與國家機器。無論北京怎樣解釋,所有華為員工都看懂了:這家公司背後,不只是一間人力資源部。

那麼,一個普通員工如果真正違背華為意志,擅自跑進美國公司的實驗室,拆下機械臂零件塞進背包,給華為招來訴訟、制裁和刑事調查,他在賭什麼?

偷成了,技術歸公司,他最多領一點獎金、得到一次晉升。偷敗了,美國司法找他,華為可以解僱他,中共也沒有義務保護他。若公司真的痛恨這種行為,他甚至可能因為嚴重損害戰略企業利益,在中國面對遠超過失業的後果。

連與華為無關的外國人都可能捲入國家級報復,一個普通員工卻敢冒著同時得罪美國司法、華為管理層和中共體系的風險,純粹憑個人興趣替公司偷技術。這樣的員工不是忠誠,是在自殺。

世上當然有蠢人。一個員工一時愚蠢,可以相信;不同年份、不同國家、不同部門的員工,反覆作出同一種「個人決定」,而且每次都恰好有利於華為縮短研發時間,就不能只用愚蠢解釋。

真正的問題未必是任正非有沒有簽發一張「批准盜竊」的文件。成熟的組織不需要留下這種文件。上級只需規定項目必須完成,獎勵帶回有價值的競爭情報,卻不詢問來源;成功者得到功勞,失敗者立即變成「個人行為」。公司拿走果實,員工留下指紋。

因此,法庭真正要查的不是華為有沒有幾個壞員工,而是這些員工為什麼相信如此行動對自己有利。有沒有內部獎金?上級是否知情?資料進入研發系統後,有沒有人詢問來源?公司是在內部主動發現問題,還是被攝影頭拍到以後才忽然重視合規?

如果華為能夠證明主動調查、停止使用、保存證據並通知受害者,「個人行為」尚有說服力。如果每次都是東西拿到了便使用,人被抓到才解僱,那麼公司反對的恐怕不是盜竊,而是盜竊失敗。

檢方仍須用證據證明企業級犯罪,不能憑中共保護孟晚舟便直接定罪。但華為的辯詞也必須通過常識檢驗:一家組織嚴密、獎懲分明,並能獲得黨國機器超常保護的企業,竟長期不知道員工在替它獲取外國技術。

鬼是否相信,無關緊要。陪審團只需問一句:華為自己相信嗎?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博談網來稿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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