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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抗稅成功 台財政部增訂林志玲條款

去年名模林志玲抗稅風波鬧得沸沸揚揚,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增訂「林志玲條款」,今年報稅適用的「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表演人」有10類,包括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聲表演人、特技表演人、樂器表演人、魔術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表演人」費用標準仍維持45%。林志玲得知後感到欣慰,她說:「列為表演人是對模特兒領域的肯定。」

不過,賦稅署官員強調,模特兒的收入屬於「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仍須視模特兒與經紀公司所簽訂的合約而定。自由時報的報導稱,如果模特兒的收入被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本來就可以適用「表演人」的費用標準,收入扣除45%後再課稅。

林志玲涉嫌漏報92至94年度的綜所稅,國稅局認定她的收入屬於「薪資所得」,報稅時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目前10.4萬元),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費用,因而要求林志玲補稅,雙方打起官司,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敗訴,應補稅 684萬元,林志玲已提起上訴。

國稅局官員表示,林志玲的補稅桉已進入司法程序,是否補稅視法院最後判決而定,不會因「林志玲條款」有所不同;而且,雖然「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將「模特兒」明文列入,但並非所有模特兒都可以適用,模特兒仍須符合自負盈虧、無僱傭關係等標準,其收入才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官員說明,模特兒的收入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通常是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桉,再指派模特兒演出,彼此存在僱傭關係,且由公司負擔成本費用;只要模特兒與經紀公司重新簽約或加訂附約,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模特兒名義簽約,且模特兒有負擔成本費用的事實,其收入即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星島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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