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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德國 如何打造」不服從」的公民?(圖)

導讀

法治社會的一個特點在於,它會通過法院對法律的闡釋做出符合時代精神和潮流的(公正)判決。身為獨立方的法院可被視為處理社會矛盾(人與人或公民與政府之間),促進和諧社會的協調機構。法院的仲裁能塑造文明行為的新標準。

德國社會的變遷是疊加式,並非斷層跳躍式的。今天的所有成就離不開前輩們的耕耘。每個時代都有一些引導潮流的定向性(Richtungsweisend)判決。

它們塑造了德國人之所以成為今天的德國人。我們對德國人眾多(貌似矛盾的)"標籤"都能對上號,比如嚴謹、謹慎、"奇葩"、費解與易解、開放與保守、較真與疏忽、認真與死板、愛管閒事與履行義務、崇尚自由,反對集權、崇尚和平,反對戰爭、反權威,信法律、公民意識強化、種族意識淡化以及講究秩序與"允許有秩序的混亂"。但這一切都在發生變化。

自第三帝國和"68大學生運動"後,當今德國社會萌芽出一個顯著的特徵:反權威意識越來越濃。大人物的呼籲往往不起作用。

默克爾總理在疫情期間曾多次呼籲民眾,效果一斑。德國半個多世紀的反權威教育("從娃娃抓起")起到了關鍵作用。德國人更相信法律權威,並非個人威嚴。下到普通百姓,上至國家首腦。

德語裡有一個詞很能反映這種狀況:ziviler Ungehorsam,即公民的不服從(或公民反抗)。

中德對比:就德國華人而言,對所謂"公民的不服從意識"感到很陌生,甚至有點排斥。他們更希望看到一個自己熟悉的權威型德國政府果斷地處理各種問題,比如嚴厲禁止疫情期間遊行。我們更提倡服從式教育。聽話的孩子才是好孩子。熊孩子不遭人待見。但普遍德國人不是這樣的。

那麼,德國版的"公民的不服從"意識是怎麼來的呢?

該不會從天而降,從石頭裡蹦出來的吧?

它的基礎是什麼?

首先得有公民意識。公民意識也包括了公民義務。它源自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源於《基本法》。

《基本法》

很多人或許對"公民的不服從"有不完整的理解。它不是指公民要敵視國家或政府。只有當國家行惡時,要麼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或破壞《基本法》所規定的秩序(《基本法》第20條第一項到第三項),比如不能顛覆德國是一個民主國家體制等,所有德國公民有義務不服從,即"群起抵抗",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基本法》第20條第四項就賦予了公民的**"抵抗權"**(Rechtzum Widerstand)。

但是,"公民的不服從"還有另外一種解讀。zivil既概括了公民(Zivilist)也包涵了文明(Zivilisation)的意思。換言之,即使是不服從,也不應該是野蠻型(barbarisch),而是文明型的。

《基本法》第20天第四項

國家越能保障公民權利,越容易醞釀出公民意識、公民社會和"公民的不服從"。德國是全球少有幾個把公民權利放在國家權利之前的國家之一。

這一點相當重要,因為它一開始就給人們的思維播下種子:公民先於國家的觀念。它不僅重新塑造了今天德國人的三觀,甚至還包括歷史觀。

生活在公民先於國家(簡稱"公先")環境之下的人們的思維方式跟在一個生活在國家先於公民(簡稱"國先")或公民權利稀缺的環境下的人們有諸多不同之處。

"公先"者相信,建立在以人為本的體制才是可持續的。威廉二世版的"國先"導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希特勒版"的國先"最終爆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因此,"國先"不可取。歷史的教訓是深刻的。

"國先"者認為,過於強調公民權利最終會使國家分裂,走向滅完。以往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國先"才能讓國家統一,富強。因此,"公先"不可取。歷史的教訓是深刻的。

"公先"和"國先"是兩種大相逕庭的理念。一方面,國家把公民放在國家之前。另一方面,國家把自己放在公民之前。先後次序都是由國家,而不是由公民來決定的。兩者的"頂層設計"目標不一致,但如果公民與國家或國家與公民的距離越接近,兩者的差異就越小。兩者距離越遠,差異也就越大。兩者距離越大,意味著雙方的三觀與歷史觀都不再同一個頻道上,只會越走越遠。

對於前者來說,國家的首要職能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權利不是只有一條,而是一堆,彼此又相互影響,不能分開來對待)。比如《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的後半句寫道:"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前半句是人人皆知的"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後半句就把德國政府的責任寫清楚了。

《基本法》第一條

對於後者而言,公民的義務是如何讓國家變得更強大,更偉大。在國家面前,個體是如此渺小。一切都被大局為重的觀念占主導。

關於這點,德國人也會部分認可,但有更具體的理解。國家固然重要,但不能以顧全大局為由而犧牲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權利不能高於公民權利,最起碼是平等的。某些較真的德國人甚至會說:為什麼以大局為重就要讓我自己做出犧牲?

目標不同,達到目標的手段會有天淵之別。只有充分認識到這種差異,很多矛盾便不再那麼難以理解了。

德國公民基本上不會因為德國政府跟其他國家發生外交衝突而上街遊行,今天抵制這個,明天抗議那個。即使有人偶爾提一下"德國優先",也會遭到更多人的反對。但是,上百萬德國人不僅會因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上街抗議,他們也會因為他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上街遊行(能否達到目標則另當別論),以此抗議德國政府的不作為(表達不同意見權很重要),但不會因某個國家的政府受到批評而上街遊行。

把國家權利排在公民權利之前的公民會因為國與國之間的外交衝突而上街遊行,今天抵制這個,明天抗議那個。但是,他們不會因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上街抗議(有時候缺乏這種權利),更不會因為他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上街遊行(更沒有這種意識)。公民不能對抗政府。

這種結果跟不同國家的不同"頂層設計"有直接關聯。但凡被德國(媒體、政客或德國政府)批評過的國家政府,普遍都是那些沒有把公民權利放在國家權利之前的國家,或沒有充分實施對公民基本權利起到保護的義務與責任,遠的如土耳其、俄羅斯伊朗,近的有波蘭和匈牙利。對於德國而言,"所有國家機關"的首要職責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他都是次要的。

假如無法理解德國人的這些思維,是否也可以間接說明,實際上我們對公民權利的認知、理解和重視度跟德國人有一定的偏差?德國人很在意的,我們不在意。我們在意的,德國人不那麼在意。

不同的體質-要麼偏向於限制,要麼偏向於釋放-在很大程度上能直接加深人們的思維模式與行為。哪種體制更好,取決於個人偏好。有些人更喜歡公民優先制,有些人則更偏愛國家優先制。這是一條只能二選一的選擇題,兩者不能兼得。

知道此差異後再去看待和分析德國社會會有很大幫助。那些曾經解釋不了的困惑與矛盾或許會迎刃而解,豁然開朗。一聲感嘆:原來如此。

你很難說服今天的大多數德國人,讓他們相信國家先於公民就是更優越的體制,因為在德國人的集體記憶中還保留著對第三帝國治下的絕對"國先"給他們帶來差點亡國的教訓。

從今天的德國人角度來說,如果讓他們選擇國家先於公民制,他們認為自己最終會失去更多,比如尊嚴和自由。沉痛的歷史經驗警告德國人,一旦選擇了"國先",今後有可能沒機會以和平的方式選擇重新再回歸到"公先"的大道上,因為到時候選擇權也沒了。想要重新開始,只能在零點("Stunde Null")的基礎上從頭再來。

經過上世紀的兩次教訓,德國人不願意做出第三次冒險的嘗試。

結語

《基本法》是一本面對大眾(百姓與州官)的行為指南。

它重新塑造了今天德國人的"四觀"。

它專門解釋各種"不可思議"。很多疑問都可以從中得到答案,例如

為什麼德國百姓可以維權、州官也需要維權?

為什麼政府在疫情期間不能禁止"橫向思維者"的遊行?

為什麼百姓可以對政府"出言不遜",但政府不能對百姓"出言不遜"?

為什麼再強大的國家都會被批評,但再弱小的個人基本權利都應該被保護?

為什麼沒有德國人因感染病毒而導致死亡人數上升而指責德國政府沒有做好對基本權利的保護?

德國人如何理解"生命權"?

為什麼《基本法》在"提防"著政府?

為什麼某些政策出不了默克爾總理辦公室的辦公桌?

讀懂《基本法》,相當於讀懂德國與德國人。

萬物不離宗。形式上雖然變化多端,但本質不變,大小事務都圍繞著《基本法》轉。

在今後的幾篇文章中,我會繼續就以上問題進行詳細的解讀供大家參考。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新華二代在德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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