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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天理:失足婦女 由幼兒園找起!

—首發 天理:失足婦女 由幼兒園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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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賣淫嫖娼,請政府從幼兒園開始!
   
      剛看了一微型小說:大意是說兩名警察走進幼兒園園長辦公室的門,很負責地對園長說:我們來調查你園還有多少幾名女生沒被「寵幸」的,我們得登記好,讓領導們心裡清楚,隨時「寵幸」她們。

      因為,在這些禽獸官員的眼裡,嫖奸處幼大有升官發財之功效,更加能長壽百歲,據說古人彭祖長壽的秘訣就是多御處女。所以,如果用「嫖」的字來稱這些官員的行為,就顯得太不尊重這個和諧社會,應該用「寵幸」一詞來形容他們的禽獸行為,這才符合這個有中國特色的實質。

      政府現在縱淫養廉,如今的官員,不僅自己的食慾,更要放縱自己的獸慾,他們如同公園裡常見的寵物狗,隨便看見小母狗就想上。即便如此,還是無法滿足,在它們的心眼裡,所有的享受都不如「寵幸」幼童那麼刺激,只有嫖幼才能滿足它們官員的人生欲望。

      中華的傳統文化的垃圾堆里里,有那麼一點點是講述「開處」的神奇效果的。據說這個能延年益壽長命百歲,而且更加能升官發財生意興隆。於是,官員權貴人人大都熱衷「寵幸」處女,雖然他們表面上更是衣冠楚楚道貌岸然。在社會上處女都給「寵幸」完了的時候,就到中小學找,中小學找完了,就到幼兒園裡找。本人想,若是在幼兒園裡找不到處女,這伙禽獸肯定是否會去到醫院的產房裡找?

      在昨天的新聞的資料中,人們終於一睹了「寵幸了百幼女」李新功的廬山真面目!在李某人的「特別貢獻獎」呀,什麼的「獎金」呀等等光鮮的政治榮譽背後,正是不斷「寵幸幼女」,而且「寵幸」了一百多個。這就是「人民公僕」?這就是「優秀共產黨員?
      
      在現實社會中,他們就是橫行一方肆意妄為的土皇上。他們自己也認定自己是土皇上。他們自己也覺得他們不是玩女人,是在「寵幸」女人,「寵幸」她們是給與她們的恩賜。這比畜牲還不如的我黨優秀幹部李新功,在極權的眼中哪裡是什麼的大淫賊、大流氓、大腐敗分子?大不了在其組織上靜悄悄的處理一下吧。難怪李新功神采熠熠容光煥發站在領獎台上喜滋滋、美滋滋的!

      在現實社會中,法律是為權貴們保駕護航的!他們總是善於把法律玩與股掌之間。李新功強姦了未成年的女孩子,那女孩子就必須在成為雛妓!也就是政府所說的「失足婦女」。不要低估這伙禽獸的無恥,連「適度腐敗」都敢得出口,還有什麼他們不敢做的?

      世上最最荒唐的是,明明國人都已知道了真相,這伙畜牲也知道人民知道真相,但他們還在那裡扯謊。一句嫖宿幼女就把他們的同夥李新功的暴行降低,這些畜牲就應該下地獄!這群畜牲不如的公僕們,今天能把姦淫幼女說成嫖宿「幼妓」,明天就可能把殺嬰蒸食說成購食「嬰兒肉」。可能有一天,這伙禽獸會提議將6月2日定為「嫖幼節」!

      如果我們還是熟視無睹,還是那麼的寬容,這一天還遠嗎?

      可憐《水滸傳》的那個西門慶,勾了個少婦給罵得遺臭萬年。但李新功們,還可以公然踐踏國法……強權誘姦逼幼女變成是街市「叫雞」嫖妓案。本人不禁要問!有多少幼女經得起官商的蹂躪?又有多少幼女能在慘叫「叔叔,我只有十三歲,你放過我呀!」聲下被李新功們「嫖宿」?

        結論就是:如今的「公僕官員」連給罵得遺臭萬年的西門慶也不如!至少,人家西門大官人他在引誘少婦時是你情我願的……。

        2012-6-3於佛山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關於「姦淫幼女」

  姦淫幼女屬於強姦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它與前述普通強姦存在區別。符合下列特徵的,屬於姦淫幼女:

       1、客觀上表現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不滿14周歲的為幼女,這是刑法規定的統一標準。因此,不能撇開年齡以是否發育成熟為標準來判斷是否幼女。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構成姦淫幼女罪。

      2、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強姦罪負刑事責任,第236條第2款又規定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並從重處罰,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姦淫幼女的主體。

  3、主觀上是故意。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在姦淫幼女罪中,認識內容包括姦淫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姦淫幼女的結果是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等等。在本罪中,幼女屬於特定對象,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要素,行為入對此必須有認識,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礎上決意實施姦淫行為的,就具備姦淫幼女罪的主觀要件。換言之,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女方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姦淫幼女罪。因此,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姦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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