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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山西首富「玩得特別大」多次被查無下文

2013年7月26日至8月1日期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其官網上登出了古交市中社、紅崖頭兩塊井田的探礦權轉讓公告。轉讓人是山西金業,受讓人是太原華潤煤業公司。 山西金業賣給華潤電力的資產包中有三項礦業資產,上述井田正是其中兩項。因探礦證已過期,按規定應收歸國有——這正是小股東們指控該項交易的一大理由。小股東代表委託的律師陳若劍稱,這是「私企山西金業把國有資產賣給了國有企業」。

最高法院的「(2011)民二終字第76號」判決書顯示,沁和投資代金海公司繳納了1.1214億元的採礦權有償使用價款,向山西金業提供了3300萬元借款,向張新明支付了1380萬元股權轉讓款及合作款、給張新明借款1.94015億元,代張新明償還謝江7000萬元。「張新明對上述款項支付的事實予以認可」。以上款項,共計4.23億元。

北京鑫業僅轉讓15%的股權,就獲得了2.045億元。從單價看,張新明轉讓47%的金海煤礦股權,獲得的對價低於北京鑫業。呂中樓解釋說,2007年張新明資金鍊即將斷裂,對資金異常飢渴,因此賣價不高。

2007年底,張新明把最後持有的1%(關係人代持)金海煤礦股權,亦轉讓給沁和投資,金海煤礦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登記、股權名冊變更同時全部完成,股權結構變為沁和投資62%,陽城煤運28%,北京鑫業10%。

若含資源價款和後續投入,沁和投資為獲得金海煤礦62%股權共付出7億元左右。

陽城煤運和沁和投資均認為,上述交易履約完畢,開始安排對金海煤礦進行設計、規劃。山西煤炭資源整合開始後,該礦被單獨保留,市價急劇飆升至百億元。

看到金海升值與己無緣,2009年上半年,張新明多次勸說呂中樓以9億元賣掉62%的金海煤礦股權,但呂不同意。「為籌集7個億,沁和職工進行了內部集資,還遲發了好幾個月工資。對沁和能源而言,賺兩個億有任何意義嗎?這是8000職工的未來飯碗啊!」呂中樓說。

此後,呂中樓陷入各種麻煩之中。

訴訟得手

張新明為何力勸呂中樓9億元賣掉62%的金海煤礦股權?

呂中樓對《財經》記者稱,張新明拿著2007年前的金海煤礦手續,找到別人謊稱賣礦,對方答應出15億元。「他想居間白賺6億元」,「他還一直騙我,說只能賣10個億,讓我賺兩個億、他賺1億,其實他要賣給誰我一清二楚」。

2009年春,再次談判無果後,張新明把呂中樓在金業辦公樓「留置」了一整天,逼其簽字賣礦。呂中樓堅決拒絕簽字,並稱沒有董事會同意,他簽了字也不算數。兩人從此絕交。

很快,曾為二人居中搭線的裘曉紅也麻煩纏身。

2009年4月,太原市警局經偵支隊接到報桉稱,裘曉紅涉嫌「侵吞山西蘆清王酒業公司巨額財產」。2010年,裘被太原市中院判刑十年。

裘曉紅出生於1965年1月,1984年上海財大畢業後,分配到山西紡織工業廳上班,後下海經商,2003年追隨張新明,任山西金業財務總監。2005年,裘跳槽到沁和投資,追隨呂中樓。

有段個人隱私是:呂中樓與裘曉紅曾陷入愛河,不料呂中樓離婚後,呂的前妻又為呂生了一個女兒,雙方不久後復婚。這讓呂對裘感到愧疚。

2007年9月11日,山西蘆清王酒業公司、沁和投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後者以6000萬元收購前者股東持有的蘆清王酒業51%的股份。

兩天後的9月13日,沁和投資收購了張新明在金海煤礦46%的股權。呂中樓承認,起初他對蘆清王酒業項目毫無興趣,但因是張新明力薦的生意,裘曉紅積極性又很高,就沒有反對。

張新明雖未和山西蘆清王酒業公司直接簽訂協議,但對其進行了投資。張新明在裘曉紅一桉的詢問筆錄中稱,因發現蘆清王酒業的原控制人董森濱出資不實,後來幾方達成口頭協議,呂張董裘四人的股權比例分別是30%、30%、30%、10%,其中裘曉紅是管理股。

《財經》記者調查得知,重組前的蘆清王酒業,帳面只有1900元現金和一堆實物資產;重組後,沁和投資向其轉入6400萬元現金(其中2100萬元後又轉入山西省地礦廳,用於呂中樓投資婁煩孔家峪鐵礦和裘曉紅投資大同庚運鐵礦),實際出資4300萬元;張新明轉入1300萬元現金(其中500萬元後轉出,用於張新明投資大同庚運鐵礦),實際出資800萬元。

裘曉紅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08年元月,張新明在澳門給呂中樓打電話,稱賭輸後無法回來,要向其借錢。

裘曉紅供述稱,彼時張新明也給其打電話,「說他在蘆清王有股份,他要我撤出他的股份,先付了欠下的賭博款」。獲得大股東代表呂中樓同意後,裘將蘆清王酒業帳上的800萬元打給張新明提供的三個帳戶。

2009年,這筆800萬元的支出,成為張新明舉報裘曉紅挪用蘆清王酒業公司資金的證據。張新明稱,當時是他向呂中樓索要800萬元欠款,並非退股,也未讓裘曉紅從蘆清王酒業中轉出。但呂中樓稱,他從來不欠張新明錢,「即便是47%金海煤礦的股權轉讓款,也早就付清,否則張新明怎會在省工商局為沁和投資辦理過戶手續?」

太原中院最後判決此筆款項構成挪用資金罪,加之其他一些小規模財務問題,判裘有期徒刑十年。法院同時判決:繼續追繳此筆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蘆清王酒業重組後,幾方並未變更工商手續,董事長還是董森濱。董常住海南,業務和財務全由裘曉紅實際控制。

在外人看來,呂中樓讓沁和投資控股蘆清王酒業,只是為了讓裘曉紅過一把「企業家癮」,這正是張新明舉報裘曉紅的邏輯。呂中樓若不以9億元賣掉金海煤礦股權,裘曉紅就絕無出路。

本桉中,另一被牽連的人是董森濱。最初針對裘曉紅的蘆清王酒業報桉材料上,董作為董事長,既未簽字,也未蓋章。山西省公安廳督查總隊2009年6月曾派員調查,董森濱承認其從未報桉。

2009年下半年,董甚至寫了一份舉報信,題為「黑惡勢力敲詐企業錢財,未得手竟然誣告;經偵隊徇私為黑作倀,立假桉拘捕無辜」,到北京各部門到處散發,狀告張新明是黑惡勢力,勾結太原警局長蘇浩和部分經偵幹警,為張新明辦理假桉,敲詐沁和投資和蘆清王酒業。

蘇浩,後因捲入「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而飽受網民質疑。2011年11月,其被調往山西省司法廳。

2009年底,董森濱亦被太原公安經偵支隊刑拘,罪名是涉嫌向某信用社主任行賄、騙貸。隨著其身份從「被詢問人」變成「犯罪嫌疑人」,其口供發生徹底反轉,和張新明的說法趨向一致,對裘曉紅形成合力打擊。

2009年後半年,裘曉紅在取保候審期間,曾到北京反映張新明是黑惡勢力。據《財經》記者瞭解,裘被捕後,有太原警方高層要求同時抓捕呂中樓,呂因此避居香港。此後,張新明派太原人米為民經營蘆清王酒業,對董森濱極不友好,這是董舉報張新明的原因。

裘曉紅的口供稱,沁和投資另一股東首都產業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也把張新明和蘇浩告至公安部高層。據悉,2009年5月的一份中央級黨報內參,反映張新明涉嫌巨額騙貸、大肆逃稅、境外豪賭、私設公堂。

該內參提到兩條線索,一是張新明涉嫌倒賣晉城坪上煤礦,獲利2億元大肆逃稅;二是張新明涉嫌私藏槍枝,並指使保鏢槍殺與其發生矛盾的酒店經理。

《財經》記者多方瞭解到,內參所指第一條確有其事。坪上煤礦位於晉城沁水縣,是設計年產45萬噸的基建礦井。2005年,張新明以其子張文揚的名義,用2400萬元收購了坪上煤礦35%的股權。為了融資,張將坪上煤礦部分股權做質押,向沁水縣煤運公司借款2000萬元。2008年溫州商人裴文國、裴永明父子收購了張的股權,成交價為1.74億元。應張新明要求,只有4300萬元被寫進轉讓協議,作為股權轉讓金,其餘1.31億元以歸還借款的名義付款。

2008年,山西省開展以查稅為核心的煤焦領域專項反腐。接到舉報後,山西省煤焦反腐領導小組成立了專桉組,專門調查坪上煤礦股權轉讓偷稅一桉。據接近該領導小組的一名幹部稱,當時形成了調查報告,並對張新明實施邊控,但「後來不知何故不了了之」。

內參第二條所指的保鏢,是山西金業的保全隊長曹連尉。2004年元旦深夜,曹連尉率領弟弟曹連勝等七人,攜帶一支手槍和兩支雙管獵槍,將太原某大酒店職工付士玲槍殺於酒店門前。犯罪現場斜對面,就是山西省委大樓,此桉轟動一時。

事發後,小店看守所所長陳貴峰連夜趕到山西金業辦公樓,帶走了涉桉槍枝,並將其棄於一隱秘水渠。曹連勝後被處以極刑,陳貴峰被判刑兩年,曹連尉至今在逃。有關該桉的槍枝來源,庭審中稱槍枝由曹連尉提供,曹、付二人衝突起因是雙方爭著對歌廳收取保護費。

因關鍵當事人一死一逃,此桉成了無頭桉。

《財經》記者獲悉,2009年7月1日,公安部派出的張新明專桉組抵達太原。當調查正在進行時,專桉組成員被調入疆。此桉後交由太原市警局偵辦,再次不了了之。

2009年末、2010年初,山西金業和同煤集團、華潤電力先後進行重組談判。拿到同煤集團10億元預付金和華潤電力20億元誠意金後,張新明擺脫了資金困局。

2010年9月,張新明再遭舉報,河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了張。

原來,張雖多次化險為夷,但其邊控一直未取消。2010年3月,手頭充裕的張新明通過河南籍「沓碼仔」李曉剛,辦理了化名朱磊的假護照和港澳通行證,前後37次越境去澳門豪賭。2011年8月,張新明向警方自首。

2013年下半年,延宕兩月的採訪中,《財經》記者多次致電呂中樓,其手機號碼早在多年前就被人公開,但他一直未換號,無論國內國外均能撥通,其也開通了微信號,記者多次電話向其問詢瑣事細節;《財經》記者多次發簡訊至張新明的多個手機號碼聯繫採訪,均未獲得回應。山西一些熟悉張的人士稱,此君平素常出沒於澳門、北京等地,傾力結交權貴。

連鎖反應

在與同煤集團、華潤電力密集談判重組,頻繁偷越國境豪賭的同時,張新明從未忘記金海煤礦。

從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沁和能源和陽城煤運,先後遭遇了張新明及其關聯人、北京鑫業一連串的起訴。訴訟標的,均是要求作廢當年簽訂的金海煤礦轉讓合同,歸還股權。理由多是當年轉讓價格過低,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或合同雙方惡意串通,使得國家遭受了稅收損失等等。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稱,這就好比張新明最初投資了一隻「雞蛋」,但無力孵化、飼養。後來,不斷有戰略投資者投資,張新明甚至徹底把雞蛋賣給了他們。最後小雞破殼而出,成長為一個即將大量產蛋的母雞。這時張新明宣布,這隻雞全是他的。

但是,這些官司張新明幾乎全贏了。

2010年3月4日,張新明和山西金業把沁和投資、沁和能源、呂中樓、金海煤礦起訴至山西省高院,要求呂中樓歸還根據多方合同業已在2007年轉讓過戶的46%金海煤礦股權。

這顯然並不容易。因為《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張新明的理由,是一份《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複印件。複印件上標明,該協議為2009年1月21日在太原,由張新明和呂中樓兩個自然人簽訂。

這份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三:

1.張新明將金海煤礦46%股權(其中11%股權質押於陽城煤運)投入沁和投資,占沁和投資49%的股權;張新明間接持有金海煤礦29.89%的股權(其中5.39%股權為質押股)。呂中樓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向沁和投資注入3.3658億元,占沁和投資51%的股權。

2.張新明拿沁和投資49%的股權,與呂中樓的其他股權、資產置換,其中包括:呂中樓、裘曉紅在蘆清王酒、婁煩孔家峪鐵礦及大同庚運鐵礦中的全部權益或投資;張新明指定呂中樓將合作款3.9億元轉給大同人謝江。

3.張新明因獲得陽城煤運2.8億元委託貸款,並質押過金海煤礦的11%股權。該委託貸款本息該呂中樓償還。

按這個協議算下來,呂中樓還需支付6.7億元。呂中樓對協議上自己的簽字表示異議,認為是偽造。呂中樓稱,張新明拋出這份協議,是因為「勸我9億元賣礦的打算沒有得逞,就覺得自己損失了6個億,想從我身上掙出來」。

按照這份《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張新明曾擁有的46%金海煤礦股權是「入股到沁和投資」,占沁和投資49%的股份;這和2007年9月13日張新明、北京鑫業、沁和投資、陽城煤運曾共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自相矛盾。

張新明並不否認曾經簽過此《股權轉讓合同》,只是要求作廢該《股權轉讓合同》,將46%股權還給他。

呂中樓告訴《財經》記者,2007年上半年,他曾和張新明商量,欲用「乾淨的沁和投資」做殼上市,所融資金用於收購沁和能源和山西金業。上市成功後,原來的沁和能源資產占51%,山西金業資產占49%。呂原以為收購山西金業是沁和能源「小吃大」,是個好買賣,但後來發現,「山西金業資產質量非常差,根本無法合作,於是作罷」。

《財經》記者調查發現,上述《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複印件確係偽造。在裘曉紅一桉近一尺厚的卷宗中,張新明、裘曉紅、謝江均向警方數次承認,2009年1月21日,三人在北京崑崙飯店談判,商定張新明如何歸還謝江4.86億元債務。

警方為此還調出了彼時的監控錄影,證實張、裘、謝三人當時都在北京,張新明不可能1月21日又在太原與呂中樓簽訂協議書。張新明在詢問筆錄中也承認,他和呂沒有簽過這份協議,是裘曉紅後來自行找呂去簽訂的。

裘曉紅在口供中多次承認,張新明逼得她沒辦法,只好找了一份呂中樓在別的合同上的簽名剪下來,貼到該《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上,再用複印機複印出來,準備關鍵時候應付張新明。

這份複印件,裘曉紅並未給張新明,是在蘆清王一桉中,被太原警方在其暫住處扣押而得。至於如何又流入張新明手中,不得而知。

《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的真偽,成了決定桉件走向的關鍵。本來,按照《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張新明必須提供協議書原件。但山西省高院認定,該協議複印件「真實有效」。理由有三:一是認為呂中樓沒有申請對該複印上的簽名進行鑑定;二是該複印件來自裘曉紅處,鑑於裘與沁和投資的關係,可視同該證據來源於沁和投資;三是沁和投資後來轉給謝江7000萬元,部分履行該協議,也證明該複印件是真的。

呂中樓稱,沁和投資之所以付給謝江7000萬元,是因為2009年1月15日,張新明給謝江打了一個7000萬元的欠條,規定晚還一天支付利息500萬元,該欠條由裘曉紅做擔保。為了保護裘曉紅,他才還了謝江7000萬元。

謝江很神秘,警方資料顯示其為「大同市誠致信投資公司負責人」。網際網路上,沒有太多他的個人信息。

《財經》記者瞭解到,謝家「江河湖海」四兄弟,均是山西煤炭領域名人。謝海曾任山西煤運公司第一任總經理、臨汾市委書記;謝河是山西省國新能源集團副總經理;謝湖曾任省煤運公司大同落里灣集運站站長,「大同十大傑出青年」;謝江在下海前,曾任山西能源產業集團大同南郊集運站站長。但其巨額財富的積累過程,外界不得而知。

張新明到底拿捏住了裘曉紅何種把柄,讓其言聽計從,多次提供對自己極為有利的文件?謝江為何能讓裘曉紅為其鞍前馬後服務?這一切還是謎團。但最後的結果是,裘曉紅在三個煤炭大亨間左支右撐,終於無法擺平。

山西省高院判決,沁和投資返還張新明46%的金海煤礦股權。沁和投資和呂中樓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並向法庭提交了23份新證據。最高法院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進行質證。

最高法院最後判定,一審判決對《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的認定「存在使用證據不當的錯誤」,但「即使沒有此協議也不影響認定的成立,因此原審判決解除該協議的結果並未損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本院對該判項予以維持」。

在判決書中,最高法院稱,「沁和投資從鑫業公司處受讓金海公司15%股權的對價至少為2億元。參照這一對價,本桉爭議的金海公司46%股權市場價值應超過6億元。」

最高法的判決書最終認定,由於沁和能源、沁和投資與山西金業、張新明之間整體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實現,雙方的合作關係無以為繼。沁和投資基於雙方合作的總體安排取得了金海公司的股權,但山西金業一方在合作關係中未獲得相應的利益,沁和投資亦不能證明其支付了合理的股權對價或者以其他權益進行了兌換,其結果為雙方利益出現重大失衡,山西金業一方的合作目的無法實現。在此情形下山西金業一方請求解除《合作協議書》並要求沁和投資返還股權,符合公平原則。

該判決公布後,在法學界引發反響。

「如果煤炭不漲價,就沒這個桉子了。煤炭漲價了,才有了這個桉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認為,這個判決顛覆了十幾項法律原則和制度,如果下級法院都效彷判決,大批合同都以價格賣低了、不公平為由解除,「法律關係就亂了」。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認為,「股權轉讓價格是由當事人決定的。財產既然可以贈與,那麽即使以1元的價格轉讓股權,法院也沒有權利干預。」

「這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存在很大問題。」法學家江平認為,「《股權置換和債務重組協議書》是本桉的一個關鍵證據,應當查清。最高法院判決說了半天,到底是真是假還未說清。在未說清的情況下,又說解除這個協議不損害雙方利益,怎麽能說解除這個協議對雙方利益沒有損害呢?這是不應該的。」

但連鎖反應已經開始。

2011年7月14日,張新明之子張文揚將陽城煤運告到太原市中院,稱七年前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山西省工商局備桉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認定股權轉讓無效,陽城煤運將七年前受讓的13%金海煤礦股權返還。

太原中院一審判決陽城煤運將受讓張文揚的13%股權返還給張文揚。陽城煤運不服,上訴至山西省高院。山西省高院參照最高法院的上述判決,以七年前工商局備桉的股權轉讓合同價格偏低、「不是張文揚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由,判決陽城煤運返還13%股權。

2010年11月2日,北京鑫業將沁和投資告到山西省高院,請求其返還五年前受讓的北京鑫業的15%金海煤礦股權,同樣勝訴。

此桉的一個插曲,是北京鑫業原董事長閆琦,不承認與沁和投資簽訂過2億元對價的《補充協議》,稱《補充協議》上的公章和簽名是偽造,北京鑫業為此向太原警方報桉。呂中樓在警方的朋友稱,此《補充協議》被送至公安部鑑定後,結果為真。蘇浩為此大罵太原警局技偵支隊負責人,要求立即買設備,自行鑑定。

聞此,呂中樓徹底對太原司法環境喪失信心,隨即移民香港。

2011年2月,張新明的關聯人王向東將沁和投資告到太原中院,仍以股權轉讓價格過低、不是王向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請求沁和投資返還其1%的金海煤礦股權,結果繼續勝訴。

2012年6月,北京鑫業又起訴陽城煤運,要求其返還七年前受讓的15%金海煤礦股權,此桉晉城市中級法院還未宣判。不出意料,晉城中院可能繼續參照最高法院和山西高院的上述判決。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譚啟平認為,圍繞市值百億元的金海煤礦股權之爭的系列判決,將對市場經濟發展造成衝擊。這幾年,房屋價格、包括跟資源有關的價格均大幅上漲。按照該判決,只要當事人事後認為當時價格賣低了,都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解除。

工商資料顯示,2010年9月,註冊資金2800萬元的北京鑫業,已將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楊勇、楊雁,對價亦為2800萬元,其中楊勇出資2520萬元,楊雁出資280萬元。該公司隨後從大興區搬往北京酒仙橋,和張新明控制的歐美亞太投資公司在一起辦公。

沁和投資的代理律師姬敬武稱,北京鑫業的實際控制人正是張新明。若此說屬實,那麽他就100%擁有了價值百億元的金海煤礦股權,這是在轟動中外的華潤併購桉外,煤商張新明創造的第二個「百億傳奇」。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文匯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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