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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河:雷洋之死的關鍵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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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雷洋涉嫌嫖娼;另一個就是警方或者其它權力部門涉嫌殺人。這兩項罪,一是行政處罰,輕罪;一是殺人,重罪。結果涉嫌殺人重罪的一方,負責調查、公布涉嫌輕罪的罪行。它卻掌握了輕罪的一方所謂的證據、調查的權力(就是製造假證據的權力)和選擇性公布證據的權力

是雷洋嫖娼?還是雷洋死在警方手裡?雷洋是否嫖娼,他的家屬現在都不再追究,民眾也不追究,只有警方在拚命追這件事情,因為警方認為,對擺脫自己的責任最有利。警方實際上是利益衝突方,因為這裡面是兩個案子,這兩個案子可以相關或者可以不相關,一是雷洋涉嫌嫖娼;另一個就是警方或者其它權力部門涉嫌殺人。

這兩項罪,一是行政處罰,輕罪;一是殺人,重罪。結果涉嫌殺人重罪的一方,負責調查、公布涉嫌輕罪的罪行。這非常不合適。公安在這裡是嫌犯,如果它真的是有罪,但是它卻掌握了輕罪的一方所謂的證據、調查的權力(就是製造假證據的權力)和選擇性公布證據的權力,這是兩個案子處理非常不得當的表現,難怪大家都質疑。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希望之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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