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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敏濤:「你XX上女廁所幹嗎?你脫衣服給我看一下」 猥瑣共警寫照

—當警察濫用權力時,我們靠什麼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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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發後女孩沒有錄製視頻,沒有視頻作證,此事件或許就是另一個版本,涉案警察極力否認說過上述話,涉案警方更會極力袒護,很有可能,兩位女孩會被以誣陷為由給於行政處罰。畢竟,在看到上述幾段話時,警方有絕對的理由懷疑兩位女孩誣陷自己——我們的警察素質不會這麼低,更不會說出這樣的話,是兩位女孩別有用心,造謠生事,必須給於處罰。

‌‌「你沒有身份證,還不接受調查!‌‌」‌‌「我懷疑你是個男的,你上女廁所幹嗎?‌‌」‌‌「今天就是你自己犯賤。‌‌」‌‌「我要把你們跟那些小偷、愛滋病、強盜關到一起去,讓你們享受去……‌‌」

當你看到這些話,你很難將他們和警察執法聯繫在一起。日前,有微博網友爆料,21號在深圳寶安西鄉流塘大門口,兩名女孩出去逛街,被警察檢查身份證……後被依法強制傳喚。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其中一女孩偷偷錄下了包括以上警察之言在內的音頻資料。

據網友公布的文字版事發經過,該起事件雙方的主要衝突在於,當事警察在街上盤查兩名女孩的身份證,對方聲稱沒帶並可以回家取但被警方拒絕。最終兩名女孩被兩名警察強制傳喚。期間雙方發生了肢體與言語上的衝突,而後女孩在派出所被警方審問一小時左右方被放回。

前一段時間我們還在爭論,公民能不能監督公安執法,律師能不能在立案庭拍照,而這起事件為我們上了最為生動的一堂課。如果事發後女孩沒有錄製視頻,沒有視頻作證,此事件或許就是另一個版本,涉案警察極力否認說過上述話,涉案警方更會極力袒護,很有可能,兩位女孩會被以誣陷為由給於行政處罰。畢竟,在看到上述幾段話時,警方有絕對的理由懷疑兩位女孩誣陷自己——我們的警察素質不會這麼低,更不會說出這樣的話,是兩位女孩別有用心,造謠生事,必須給於處罰。

仔細想來,每個人恐怕都很難釋懷,僅憑文字和回憶就敢控告警察執法不規範,控告警察爆粗口,控告警察侮辱自己,這不知會被多少警界的洗地聲所淹沒。更何況,在口說無憑的窘境下,兩位女孩很可能被污衊、被說成類似於雷洋案一樣的ⅩⅩ者。由此,警方很可能會說,兩位女孩因為是ⅩⅩ者所以懼怕警察,被警察抓了後不僅不配合,反而說警察侮辱自己。這樣的場景,難道不會發生嗎?

我曾在《你能監控人民一言一行,人民為何不能拍你執法?》一文中論述到,真正的公正執法,要經得起公眾的圍觀和拍攝。試圖限制公眾拍攝,多因為在執法行為有諸多不當、不法和不妥之處。

反觀這起事件,爆粗口的深圳警察不僅僅是執法不規範的問題,而是報復性執法、野蠻執法和構陷式執法。想想看,我要把你們跟那些小偷、愛滋病、強盜關到一起去,讓你們享受去……‌‌「兩位女孩犯了多大的事才會遭遇如此虐待?只不過是警察要查看她們身份證時,她倆要求先查看警察的證件,而這,便成為衝突的導火線。

在警方執法必須先出示證件這個話題中,我們討論了許多次,但每一次警察都可以拿出不用出示證件的理由。這一次,當不用出示證件的警察剛好有羞辱爆粗口言辭,不知還會不會有警察認為自己的執法並無不當呢?

在視頻中,警察說到,我懷疑你是個男的,你上女廁所幹嗎?你脫衣服給我看一下,女孩辯解說她們剛剛根本沒有上過女廁所。通過這段對話,你以為警察說的僅僅是氣話嗎?非也,這是一種構陷式執法,說白了,警察懷疑你是男的,在他們眼裡就是男的,上了女廁所,警察就可以拿出自己的‌‌」家法‌‌「來處罰兩位女孩,這樣的執法,除了構陷就是栽贓。

再者,透過對話我們更能發現,警察的蠻橫一覽無遺,警察的囂張甚囂塵上,可以說,如果不表明這是警察與兩位女孩的對話,你很可能以為這是黑幫與被綁架者之間的對話。

不敢想像,如果沒有兩位女孩拍攝的視頻作證,涉案警察會被停職嗎?警局長還會道歉嗎?如果說,當兩位女孩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只憑藉兩人的事後回憶,她們又拿什麼來證實自己看到和聽到的一切呢?

特別是在公權力說謊成本成性、說謊成本很低、說謊不打草稿的情況下,當執法的不當和不法行為被公眾或當事人看到,但執法者卻又極力否認時,公眾或當事人又不能拍攝時,又拿什麼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呢?

此名警察在車上的行為讓人大跌破眼鏡大失所望,滿口胡言亂語,連一個公民的形象都不如,這句話是寶安公安分局局長說的,如果當事人是我,是我的家人,我能平靜嗎?講一千個一萬個道理,對人造成了傷害,除了不文明,還有羞辱人格。

警局長的話言猶在耳,一個讓人大跌破眼鏡大失所望的警察執法,損害的當是整個警察的隊伍形象。此事件也因為有視頻作證,之前常為警察洗地的聲音未曾出現,要不,一切的流言蜚語或許就會將兩位女孩淹沒,畢竟,兩位女孩‌‌」得罪‌‌「的是警察,而不是其他人。

而當日下午,其中一名姑娘接到一自稱是涉事派出所‌‌」負責人‌‌「的電話,對方表示,‌‌」那些警察是因為前一天加了24小時班累著了,然後態度不好,要我們理解。‌」你看,這不知是涉案警察真累了還是怪這兩位女孩運氣不好,反正,警察爆粗口都可以拿出前一天加班24小時作為理由,似乎就在說,如果不加班,涉案警察或許就是另一方景象,但是,這樣的說辭站的住腳嗎?

雷洋案的餘波未了,而今,深圳又發生這樣的事件,很難說,兩起事件沒有共同之處。你走在大街時,隨時可能被懷疑嫖娼;也可能隨時會被查驗身份證,或是僅因為你長得漂亮便有警察前來執法,這樣的警察執法狀態,說白了,就是一種濫權的沿襲,就是一種執法暴力的展現。

回頭來看,我們卻依然後怕,如果兩位女孩沒有視頻作證,恐怕兩位女孩的遭遇就只能自認倒霉,而涉案警察壓根不會被調查,警察群體更不會相信,自己的隊伍里會有這樣的執法者。

或許,兩位女孩壓根不會舉報,也不會控告,因為,他們除了回憶,口說無憑。在沒有視頻佐證的警察濫權中,公民靠什麼監督公權,哪怕警察持有執法記錄儀,但執法記錄儀會記錄這位警察的爆粗口和濫權嗎?這些,都值得我們深思,更值得我們討論——當警察濫用權力時,我們靠什麼保護自己?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律界評論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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