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駁回五年前「八一八流水式集會」案七名被告的上訴,此舉除了宣判和平集會可以有罪,更顯示法官連篇累牘的法理論述,達不到常識的要求。
七十六頁的判詞大部分用於論證「執行相稱性」的法津觀念,是否適用於本案。這個觀念的大意是,據首席法官張舉能的闡釋,法庭需要具體衡量,由執法到判刑的每個步驟,不同的公權力是否恰如其分平衡人權和其他社會利益。法庭的仔細分析留待日後再作討論,但重點首先是,法庭認定這個觀念對香港既不必要也不適用,因此沒有回到當日的起點,重新檢視問題的關鍵:一個大規模群眾集會之後,人群可以怎樣和平散去才算合法?
回首當年8月18日,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反修例運動以來第七次大規模集會及遊行,除了要求「落實五大訴求」,又提出「煞停警黑亂港」,抗議警方六月以來以不當武力鎮壓示威民眾,並要求正視「七二一」元朗站黑社會無差別襲擊市民的惡行。警方不反對民陣在維園集會,卻反對之後的遊行。
民陣估計集會將有數十萬人參加,維園根本無法容納,只有鼓勵參與者先進先出,讓後來者川流不息地進入,即所謂「流水式集會」。結果據報有170萬人參加集會,由於墮胎不斷,地鐵下午宣布不停銅鑼灣、天后、炮台山等站,附近亦無其他公共運輸工具,所以民眾離開維園後,願意不願意也好,只能聯群結隊,多走一大段路程,甚至到中環才搭乘地鐵離開。
不少民主派領袖走在人群前面或者廁身其中,起了示範作用,過百萬群眾一直保持流動,終於和平散去,完美示範一場文明的超大規模抗議活動。當局看在眼裡,沒有當場制止他們,甚至警告也沒有,卻秋後算帳,八個月後檢控其中九名民主派領袖「組織及參與非法遊行」,被法庭定罪,其中七人上訴後,駁回組織罪,參與罪則維持原判。
警方沒疏散群眾「步行」散去別無選擇
七名被告主張非暴力抗爭並且身體力行,相信有助群眾和平散去,法庭無須表揚他們,但若從事實出發,應該看到有利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一是「流水式集會」是容納過百萬人到維園集會的唯一方法;二是警方既然不反對集會,就有責任確保參與者可以有秩序離開,若不同意群眾包括七名被告一齊步行到其他地鐵站,警方應該清楚指示其他離場方法;三是警方任由群眾離開現場,但附近並無交通工具接載,他們聯群結隊到其他地方實屬必須,是步行還是遊行,根本分別不大;四是警方發覺離開的人群太過集中,不利公共安全,大可疏導群眾分流分批散去,但警方沒有這樣做,反映當時的公共秩序問題不大。
再者,所謂遊行根本毫無組織,警方也找不到組織者入罪,散去的群眾其實別無選擇,只能按照常識,步行不短的距離才搭乘交通工具。若七名被告有罪,形成墮胎的一百七十萬參與者都同樣有罪。終審法院何以毫不關心這種荒謬的處境,甚至不會過問,過百萬人犯法,為何只拿當中十個八個來開刀?對於警方的管理或不管理措施,構成一百七十萬人跌入犯罪陷阱,竟也不置一詞。
其實七名被告要求法庭採納「執行對稱性」的觀點重新審視案情,重點不是探討什麼高深法理,而是回到基本,具體細緻地探討包括上述的每一點,以理解當局在整件事件中每個階段的每個動作或者不作為,是否有不合理地損害人權的地方。例如警方不反對維園舉行過百萬人的集會,卻沒有訂明參與者的離場方法,現場也沒有任何指示,令被告人及市民可以合法集會,卻因為按常識一齊離開現場而跌入非法遊行的法律陷阱。
終審法官現身說「香港式法治故事」
奈何終審法院視野狹窄,只顧分析上訴方所提兩宗先例的法理是否與本案相關,卻不考慮被告人(以至一般集會者)離開會場時所面對的處境,因此不難理解,法庭並不理會他們不遵守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其實是迫不得已,因而是合法的開解(legal excuse)。
奇怪的是,個別法官如林文瀚,以定見代替實際分析,一口咬定2019年的示威往往迅速變成暴動及警民衝突,因此需要支持警方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共秩序。他彷佛看不到警方疏散人群的現場措施是並無措施,也無行動制止人群步行到其他地鐵站,當然他更不會留意到這趟集會的目標之一,是呼籲示威者重回非暴力抗爭的路徑,以和平方法表達訴求,緩和暴力日漸升級的警民矛盾,並尋求官民和解之道。
結果一百七十萬人萬眾一心,達成和平任務,以實際行動呼喚官方的善意回應,沒料到警方還之以鐵腕手段,拘捕和檢控帶領和平抗爭的民主派人物,法庭予以重罰,如今更有終審法官對警方不去疏散人群卻檢控有助疏散的和平示威者,予以全面肯定。可見香港式法治的故事,沒有比終審法官的現身說法更精彩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