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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萍 |從法治的中英文名稱談法治與德治及民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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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法制」的新譯

綜合以上分析,我建議在翻譯英語裡的兩種法律治國之道時,採用直譯加意譯的方式,不完全按照英文字面意思翻譯,以克服英語rule of law一詞的缺點。新譯法將保留已經被廣泛使用「法治」一詞,但擯棄「法制」的稱法。同時,為了方便區分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兩種法治,我們給「法治」一詞增加一個為其定性的字。Rule by law式法治的根本性質是法治為權力服務,因此,我們將其稱為「權法治」。而rule of law式法治的根本性質是法治為所有人民提供平等服務和權利保護,其目標是實現良法治國,需要有品格高尚、真正願意為人民服務的人來建立和執行,才可能成真,這種對立法人和執法者在品格和理念上的高要求反映出的正是德治的內涵,因此,我們將這種必須具備良法性質、需要有德治才可能實現的法治體系稱為「德法治」。「權法治」是法律人將權力看成是高於一切,「德法治」是法律人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護人權的德治原則放到最高地位。這一新譯法一舉解決了中文舊譯法里字面意義不一目了然和語音上無法區分的兩大缺點,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人們早已習慣使用的舊說法。

要實現德法治,做到讓法律遵守人人平等和保護人權的原則,使得統治者犯法與庶民同罪,首先必須要有制度的配合,制度上必須存在限制統治者權力的機制。西方制度中的司法獨立正是這樣的機制之一,否則,犯了法的統治者不會自覺地坐以待斃,乖乖地讓法律來制裁自己。事實上,哪怕在司法權具有一定獨立性的西方社會裡,有些掌權者,比如美國總統Nixon和Trump,仍然會借用總統大權的便利來干涉司法,以擺脫法律對自己的制約。因此,還需要有除司法獨立之外的其他權力約束機制,來保障法律遵從規則,比如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知情權、和投票選,以及國會的彈劾權等等。因此,合理的政治制度是實現德法治的必要根基。

德法治——法治和德治的結合

制度設計上的合理配合只是實現rule of law,或者說德法治,的必要條件。在實踐中,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否能以人人平等和保護人權的規則為上,最後還是取決於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中的人在立法或執法時是否將法律的德治規則放到權力之上。所以,國會、內閣、和司法部門等國家權力機構中的人的素質極為重要,人們在推選各級政府機構中的領導人時必須看重候選人的道德品格,把好掌權者的人品關,以最大限度地保證獲選者上任後會自覺遵守德法治原則。可以說,西方人所說的rule of law,從本質上講,是將德治與法治合二為一,通過德治使法治服從於一定的原則,同時,德治又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來獲得實現。這種rule of law理念中所包含的集德治與法治為一身的實質,是我提議將rule of law譯為「德法治」的另一個原因。相比之下,rule by law,即權法治,是權治與法治的結合,是用法治的手段來為權治服務。

正如西方人所說,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rule by law,即權法治。那些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只強調德治、不看重法治的人並不真正了解中國歷史。中國古代主要思想流派之一法家主張用法來治國,提倡統治者通過法律手段來嚴厲控制社會的一切,從而達到保衛皇權的目的,是一種典型的權法治。中國古代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最初幾乎完全不考慮人間道德標準,一切以皇權的安全為上,統治者為了保衛權力可以做盡喪盡天良之事,其最早期的實踐–秦制充滿了惡法,是一種極其邪惡的權法治。後來,有人將儒家道德觀引入秦制,給中國古代法治注入了一點點德治的內容。8儘管如此,中國的傳統法治始終與西方現代德法治相距甚遠。另一方面,中國歷代不斷有人鼓譟德治的重要性,可惜,這些德治提倡者大多只強調了人們自覺遵守道德規範的一面,卻沒有從制度設計層面上去思考怎樣才能制止權力對道德的侵害。可以說,看重德治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優秀之處,中國傳統文化的缺陷在於沒有能夠發明保障德治不被權治破壞的具體手段,沒有設想出具有權力約束功能的政治制度。

德法治的法律原則和標準

德法治(rule of law)所應遵從的法律原則和標準與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政治標準和道德標準不盡相同,但也絕非毫無關聯。比如,殺人或偷盜他人財產,既不道德,也犯法。同樣,一個企圖利用手中權力干涉司法公正性的政府官員,既破壞了政治標準和道德標準,也可能會面臨司法起訴。同時,法律標準比一般的政治標準和道德標準更高、更嚴格,不犯法的事不等於都符合政治標準或道德標準。一個人有了婚外情,不道德,但在大多數社會裡並不犯法。政府職位競選者不公布自己的財產或稅表,不符合政治標準,但也一般不會因此需要負法律責任。這是為什麼我們不可以信奉法治至上主義,不能過於崇拜法治、或只依賴於法治。法治控制的是人類行為的底線,而要建設一個良好的社會,人們僅僅做到不犯法是遠遠不夠的,尤其是對掌權的政府官員的要求絕不可以那麼低。我們既需要德治才能夠建成良好的法治,也需要德治來引導人們在法治管理不到的領域裡如何自覺行為。而且,法治畢竟是一種強迫機制,操作費用又很昂貴,如果一切問題都依靠法治來解決,國家就會變成警察國家,國家管理的成本也會很高。西方社會多數規則的實施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覺遵守或社會習慣的壓力(英語叫做norm),法治是萬不得已情況下才使用的最後手段。可以說,人民的自覺以及社會習慣,也就是說德治,對西方社會的良好運行至關重要。

德法治所遵從的法律原則和標準既不可能、也不應該超越於人之外,恰恰相反,法律標準應該以人為本,立足於人性的基礎。指導法律的最高依據是人的良知和理性,任何以神為本、唯聖經或其他最高小本本的教導為上的思維方式,任何以意識形態為綱、將某種主義奉為最高指導思想的一元化思路,任何幻想尋找到一種超越於人之上的法律必然規則的烏托邦嘗試,都會很容易使法律跌入極端化、甚至反人性化的陷阱。美國社會長期存在的一個重要法律爭議點–關於婦女墮胎權的爭議,反映出的正是基於不同立足點的法律道德觀之間的衝突。以基督教聖經教導為上的美國保守派將婦女懷孕後選擇人工墮胎看成是一種不可饒恕的罪惡,認為墮胎等同於殺害生命。而更人本主義的美國自由派則將墮胎權看成是屬於懷孕婦女所擁有的自由選擇權,認為婦女有權決定是否願意保留肚子中的胚胎,而不應該將這一權力交給政府。這種對待墮胎的兩種截然不同的道德標準,一方強調未生胚胎的生命權,另一方強調懷孕婦女的選擇權,是美國政治對抗的一大焦點。許多美國保守派選民為了推翻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年裁決「羅伊告韋德案」時賦予給美國婦女的墮胎權利,不惜將名聲不佳的Trump擁選為美國總統,以確保有更多持保守理念的法官被任命到美國最高法院中。最終,他們於2022年如願以償,「羅伊告韋德案」裁決被保守派已占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美國婦女失去了墮胎權,婦女權利在美國出現了嚴重倒退。這種用不擇手段的反道德手法來實施某種特定「道德」標準的極端行為,實際上只會給社會帶來不道德現象更加泛濫、更加惡化的後果。

2024年,美國法治遭受了另一重更巨大的打擊。美國最高法院於7月1日以6比3的表決結果裁定,美國總統在行使其核心憲法權力時享有絕對法律豁免權,總統還有權推定其在行使其他官方行為時也享有豁免權。這幾乎等於是說,美國總統立於法律之上。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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