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前些年我經常看到有人讚美君憲制度對英國國王的管束,說「議會哪怕通過了砍女王腦袋的法案,英國女王也得簽字同意」。
其實這種想像是幼稚的。你稍微動腦想想,如果英國國王(女王)真的生活在議會說要她的命就要她命的恐懼中,國王難道不會拼卻自己所剩的最後那點權力,跟議會拼個不死不休麼?
國王真要來個「等死,死國可乎」怎麼辦?泥人尚有三分土性,尹錫悅被逼的走投無路時還知道宣布個戒嚴,垂死掙扎一下呢。對吧?

真相是,英國國王可能確實不得不在砍自己腦袋的法案上簽字,但緊接著,他就會宣布動用特赦權,特赦他自己,以此合法的逃過法律的制裁。
王在法律下,但同時,王也有法律賜給的「丹書鐵券」,讓他可以放心交權。是這種巧妙設計,才讓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逃脫了法國大革命式血雨腥風的政治報復和無休無止的黨派惡鬥,走向了溫和、妥協和成熟。
美承英制,從建國之初開始,美國總統其實也是有與英國國王相似(甚至更大)的特赦權。而且越是到了國家撕裂、政治動盪的時期,總統就會越發頻繁的動用特赦的權力,用以彌合這個國家的政治撕裂。
比如在19世紀中葉,連續兩任美國總統菲爾莫爾和皮爾斯先後赦免過因試圖解救黑奴而被判刑的廢奴主義者。再比如越戰結束後,卡特總統曾在1977年一次性赦免了超過20萬名越戰期間的逃兵役者。南北戰爭和越戰,都是最典型的美國政治動盪期。

卡特用一張20萬人的赦免令,醫治了美國的越戰傷痕。
那麼美國總統有沒有權力特赦自己或自己的直系親屬呢?理論上是有的。比如林肯就曾赦免嫁給南方軍將領的小姨子;柯林頓惡意曾赦免同母異父的弟弟小羅傑·柯林頓。
但是在拜登和川普之前,大部分美國總統不會過於直白的赦免自己和自己的直系親屬。
因為這麼搞實在是太不體面了。與之相比,有一種簡單而且體面的多的辦法,可以達成同樣的效果。
那就是與候任總統達成政治交易,讓後者在上台後宣布特赦自己或家人。這樣既保住了自己的名聲,還拿到了特赦,豈不美哉?
在美國歷史上,最典型的此類特赦,就是1974年尼克森宣布辭職後,接任的福特總統立刻宣布特赦了尼克森,讓他不用為「水門事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這個特赦在當時是相當失分的,近六成美國人反對這次赦免,間接導致了福特後來敗給卡特。
但很多人忽略的是,如果沒有這次事先顯然達成交易的赦免,尼克森可能是沒有辦法安心辭職的,弄不好真要「坐在刺刀叢中」繼續干總統以保身家性命。而美國政壇之後多年也會圍繞水門事件爆發激烈的兩黨惡鬥,那美國政府接下來也不用干別的了,就圍繞怎麼懲治尼克森打羅圈架就行,之後會不會再有里根繁榮以及隨之而來的冷戰勝利,可就難說了。
所以前任和繼任之間達成政治交易,後者特赦前者本人或其「軟肋」這件事,雖然聽上去不那麼光彩,但卻是美國那套體制下必須打的一個補丁,一個維護這套政治邏輯運轉必須沿用的潛規則。
拜登的確「壞了規矩」
明了了這一點你再看拜登特赦自己兒子這事,就會發現這個事確實是「壞規矩」的。它壞規矩的點不在於特赦本身——美國總統有這項權力。而是拜登非要自己而不是讓川普來完成特赦他兒子的這個舉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