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江西女子李宜雪被當地公安人員強制送入精神病院事件,引發了很大爭議與反響。許多人質疑李宜雪是「被精神病」,即並無精神病卻被錯誤的、惡意的定性為精神病、送入封閉型精神病院強制治療。不少人在內外網際網路上表達對李宜雪的聲援,還有人在線下前往李宜雪家中、江西南昌街頭聲援、呼籲釋放李宜雪。
李宜雪事件也再次讓「被精神病」,以及精神病院強制關押公民、剝奪公民自由、精神病院對住院者的虐待,公安機關通過精神病院拘押和迫害維權人士、政治抗爭者等議題,再次得到廣泛關注和討論。
無論李宜雪個案情況如何,李是否真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是否達到收治標準,中國精神衛生和強制收治體系的各種弊病、廣泛存在的「被精神病」現象,都是需要被高度關注和重視的。這並不因某個個案的真偽而有改變。
這一極為重要的議題與公民自由、人格尊嚴、社會正義密切相關,本文也是對中國日益嚴重的、利用精神衛生體制侵害人權的行為的揭露和批判。
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基本特徵以及與「監獄」的異同
中國和世界各國,有權力剝奪和禁制個人人身自由的機構,細數起來算是有很多,例如監獄、看守所、法庭、強制收容機構、「留置」場所等。但絕大多數機構和場所,雖名目繁雜,但根據其性質、特徵、拘禁對象,都可以歸類於「監獄」一類。
各種名目的「監獄」,關押的都是確認違法犯罪或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而涉嫌違法犯罪,也意味著其涉嫌傷害他人、損害公共利益。尤其是監獄和看守所這類法定的、正規的監禁機構,無論關押還是釋放,以及監禁過程中,起碼名義上需要遵守各種法律法規,保障犯人/犯罪嫌疑人各種權利,以及有期刑罰者到期釋放。在決定和執行監禁過程中,也需要經手許多人,每個經辦人按法律也都要承擔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即便司法領域發生冤假錯案,前提也是一些機構認定了其觸犯某些具體法條,有來源和依據。只是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但並不拋開法律及對事實的辯駁。而冤假錯案發生後,也有不少人通過申訴等方式獲得平反、得到一定補償。即使是紀委監委這樣權力巨大的非常機構,拘禁個人也仍然基於當事人違法亂紀的嫌疑、遵循必要的章程、受到上級的約束,且拘禁對象往往局限對官員等特定群體成員。
但另有一種機構,有著與各種「監獄」類似的特徵,如剝奪個人自由,將人關在狹小空間內、受到嚴重約束,以及受到各種或輕或重的、普遍發生的虐待。但同時,將人強制關押卻並不需要監獄那樣複雜的程序、嚴密的法條,而僅僅依靠一到兩個人頗為主觀的判斷和決定,即可將人無限期監禁。而這裡又極難認定「關押錯誤」,即便認定也極難得到追責和賠償。這就是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是收治精神病人即精神異常者的機構。它不需要當事人一定做出傷害他人及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只是存在行為異常、符合精神病學判定的精神病症狀,或只是有傷害自身或他人及社會的嫌疑,即可收治入院。而如何判斷一個人患有精神病、何種程度的精神病可以收治入院、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強制手段將人送入精神病院,是頗為主觀和存在爭議的。
根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有自殺/自傷或殺人/傷人情況或企圖時,才可以將當事人強制送入精神病院。但在實踐中,不僅關於自傷/傷人的企圖如何判定存在爭議,很多精神病院根本不會遵守相關法律,在當事人明顯沒有傷人和自傷行為和企圖情況下,仍然強制收治當事人進入精神病院。而受害者想要通過維權討回公道,是難上加難,沒有家屬配合基本上是無法成功的。
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擴大化與濫用
正是因為精神病院收治體系的主觀性、對精神病人判決標準的模糊性,導致精神病院收治制度的濫用和擴大化。許多並未傷害他人,只是個人情緒問題、厭學、家庭矛盾、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與主流社會迥異,甚至遭受性侵而性格變化,也會被當成精神病人,強制收治在精神病院封閉病房,剝奪其自由,還往往遭受身體和精神虐待。其中許多並未患有嚴格意義上精神病的人(往往只有一些輕微的心理問題、在特定原因影響下暫時的情緒失控),也會被診斷為精神病人。這就是所謂「被精神病」。
在「被精神病」者中,有一個重要的特殊群體,就是異議人士、上訪維權者、「擾亂秩序」者,即與中國黨政官方存在利益衝突、損害政權穩定的群體和個人。這些人最易遭受「被精神病」。
中共官方面對異見人士和訪民,有時通過直接暴力方式打擊和驅逐,有時採取法律手段迫害,有時利用「黑監獄」法外監禁,也有時採用「被精神病」手段。有的訪民和抗爭者還會遭受多種方式相繼或同時迫害。在這些手段中,「被精神病」對當事人傷害屬較重一類,因為既可以長期監禁和虐待,又能對當事人以「精神病」污名化。在記錄中國維權和異見人士被迫害情況的「維權網」和「民生觀察」兩個網站上,就有數百例政府部門以「精神病」將上訪維權者和異議人士關進精神病院的案例。
當然,不僅上訪維權者和異見人士,凡是被認定對政權統治及社會穩定造成威脅的人,各地政府、公安機關,都積極將這些人送入精神病院進行監禁。因為這是其維穩最便捷的手段。不需要費勁羅織罪名、冒著風險製造司法冤獄,僅僅需要和精神病院合作,以「情緒不穩定」、「有自殺自傷/傷害他人風險」等頗為主觀的理由,就可以送進精神病院,無限期進行監禁。而當事人在維權、在與政府人員衝突時的言語和行為上的激動,也正可以扣上「精神病」、「意圖傷人/自傷」的帽子,成為關押進精神病院的貌似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