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評》20周年有獎徵文
3位華人在「全球退黨中心」於紐約法拉盛舉辦的紀念《九評共產黨》集會現場,公開「三退」,領取退黨、退團、退少先隊證書。(戴兵/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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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1982年12月4日才開始中國城市土地國有
回到中國是在什麼時候確立了土地的國有制這個問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八二憲法)[30],憲法第十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正如北京大學周其仁教授所指出的,城市土地國有是全盤土地國有第一步[31]。
筆者認為,《八二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一場無聲無息的土地革命[32]。如董必武1947年8月所說,中共進行的土地改革,只是把地主的私有土地,變為農民的私有土地。董必武沒有講的是,在這場土地革命中有多少地主、富農的人頭落地?!筆者1969年3月從浙江杭州到黑龍江北大荒插隊設籍,進村後馬上接受的階級教育是:在土改中,本村(富錦縣二龍山鄉龍陽村)一位胡姓地主因「罪大惡極」被貧困農民五馬分屍,房、地產被分。農會的孟姓主席把胡姓地主的小老婆掠為自有,在後來的四清運動中也因立場問題被整下台。
《八二憲法》第十條宣布城市土地國有,邁出了全盤土地國有的第一步。但是當時中國社會對這個土地制度的大變革卻無動於衷,中共的宣傳機器也沒有開動。為什麼中共在1982年新憲法頒布時沒有大聲宣講土地國有「初心」的實現呢?
七、制定《八二憲法》的目的
中共建政前,1949年9月29日中共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共同綱領》被稱為臨時憲法。1954年9月20日經第一屆中共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憲法受蘇聯影響很大,首先,是中共接受了史達林的建議才開始制憲工作的;第二,《五四憲法》憲法的架構和內容是參照或照搬了蘇聯《三六憲法》;第三,憲法草案初稿完成後中共即向蘇聯駐華大使提供了憲法草案,請求蘇共中央提出意見。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在中共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說,憲法草案的制定「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同年9月15日,劉少奇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指出,《五四憲法》在制定過程中「參考了蘇聯的先後幾個憲法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憲法。顯然,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先進國家的經驗,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33]。
文化大革命中的1975年1月17日中共第四屆全國人大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七五憲法》)。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的1978年3月5日中共第五屆全國人大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七八憲法》)。《七八憲法》出台之後,於1979年和1980年進行了兩次修改。
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發表關於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講話。鄧小平說,中央正在考慮進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項就是將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把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憲法,用憲法規定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等是制定《八二憲法》的主要目的[34]。當時並沒有考慮要對土地制度在憲法層面上做出新的規定。
八、制憲時才發現《共同綱領》、《五四憲法》、《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都遺忘了對土地制度做出規定
一般來說,在制定新憲法時總是以之前的憲法為基礎。《七八憲法》是華國鋒主持制定的,鄧小平不喜歡,稱裡面有殘留的毛澤東思想和文革的內容,《七五憲法》是文革時期制定的,這類要素更多,所以只能是是以《五四憲法》為基礎。於是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專家們就開始研究二十多年前通過的《五四憲法》。他們驚奇地發現,《五四憲法》竟然對1949年中共建政時的土地制度沒有做出規定!再查找之前的《共同綱領》和之後的《七五憲法》、《七八憲法》,也都沒有對土地制度沒有做出規定。根據當時擔任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憲法修改委員會副秘書長王漢斌的回憶「起草憲法才發現1954年憲法對土地所有權根本沒有規定。奇怪了,土地這麼重要的事情怎麼能不做規定,所以這次就要規定土地所有制」[35]。
都說土地制度是一個國家最為基礎的制度,但是在《八二憲法》之前,中共的一個臨時憲法和三個憲法都沒有對土地制度做出規定。可見1949年後中國就確立了土地國有制,在憲法層面上得不到支持,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正因為臨時憲法和之後的三個憲法都沒有對土地制度做出規定,只能沿用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實施的是土地私有制[36]。直到制定《八二憲法》時才發現1949年以來一直沒有做的大事,也從側面說明,1954年中共制定憲法時受蘇聯影響很大,一些中華民國留下來的憲法專家都沒有能夠進入憲法的制定。1975年和1978年制憲時真正懂憲法的人更少,即便有也無法參與制憲工作。
為了彌補之前幾次制憲時遺忘對土地制度做出規定的錯誤,1982年制憲過程中就增添為制定新憲法的內容,但這一點又是不能大聲宣揚,畢竟從1949年到1982年的憲法中對土地所有權根本沒有規定,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九、《八二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為了滿足建設征地的需求?
根據程雪陽博士的《城市土地國有規定的由來》[37]一文,憲法草案的討論中,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委員們大談徵地的難處,如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榮毅仁、國防部部長耿飈、國家科委主任方毅等等。他們認為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有利於城市建設,這就成為「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最主要理由。
在1982年3月10的憲法草案討論中,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榮毅仁提出:「草案規定,除城市外,絕大部分土地歸集體所有,問題很大。現在開礦很困難。建軍馬場、開採石油等都涉及土地問題。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租賃土地。實際上,屬於集體的土地就在買賣、租賃。」
國防部部長耿飈說:「這個問題與軍隊關係很大。空軍、海軍的機場都在郊區或者農村。憲法應考慮到不妨礙國家建設和將來的發展。
在3月12日的討論中,國家科委主任方毅說:「這兩種所有制的矛盾日益尖銳和嚴重。國家企業、事業要發展,要用地,而土地有限,郊區和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變成了他們向國家敲竹槓、發洋財的手段。一畝地索要上萬元,靠賣地生產隊可以安排社員一輩子、三輩子都過好日子,不需勞動了。草案雖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他可以變相賣地,提出交換條件,如給他辦工廠,招收農民當工人,包養到死。矛盾發展到武鬥,你蓋他就拆。科學院蓋房用地,付了三次錢,國家財政開支成了無底洞。現在國家蓋房要比登天還難,而農民自己蓋房,卻大量占用好地。郊區農民自蓋旅館的很多,有的大隊不種地,單靠出租旅館賺大錢。這樣下去,富了農民,窮了全民,矛盾越來越尖銳。我國礦藏發現較少,發現了要開採就與農民發生矛盾,要花很大代價,限制了國家的發展。因此,建議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集體只有使用權。這個問題是理論上、實踐上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很值得權衡利弊得失,全面探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