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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魯憲法大教授普法:川普抓馬杜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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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Maduro能不能提出這些法律主張。

第二部分是:總統的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憲法。

而這件事最令人震驚的一點是:美國有憲法已經200多年了,但我們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結論,來界定總統在沒有國會同意的情況下,其戰爭權力的邊界到底在哪裡。

我這話是什麼意思?意思是:我們幾乎沒有司法判例,尤其是沒有最高法院判例,明確告訴我們總統在這種情況下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200多年過去了,我們仍然沒有這樣的判例。

所以,人們可以爭論這件事,而且他們確實一直在爭論。學者、評論員都在提出各種論點。但你必須明白: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並沒有清晰、確定的法律。

儘管如此,我還是會給你勾勒一下整體格局,你可以自己思考。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宣戰權屬於國會,而不是總統。

這一點幾乎是普遍共識。也就是說,總統沒有在未經國會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發動戰爭的權力。

但問題在於:在「戰爭」之前,總統到底還能做什麼?

這才是真正的核心問題。

如果你回到兩百多年前,看看George Washington的看法,他認為答案是:幾乎什麼都不能做。

Washington曾明確寫道:在沒有國會批准或同意的情況下,總統不能對外採取任何重大的進攻性軍事行動。

當然,大家都承認,總統可以在遭遇突然襲擊時進行防禦。但Washington的立場是:除此之外,總統不能在沒有國會同意的情況下,對外發動任何實質性的進攻性軍事行動。

而且,許多建國先賢似乎都同意這一點。

但隨著美國歷史的發展,現實發生了什麼?

總統們事實上不斷地做了恰恰相反的事情。

很多人把這一趨勢追溯到Thomas Jefferson。19世紀初,Jefferson下令攻擊所謂的「巴巴裏海盜」,看起來並沒有獲得國會批准。

不管你怎麼看Jefferson的做法,在過去50年裡,美國總統越來越頻繁地、在沒有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對外國發動實質性的進攻性軍事行動。

Bush入侵巴拿馬,沒有國會批准。

Clinton轟炸南斯拉夫,沒有國會批准。

Obama轟炸利比亞,沒有國會批准。

就在幾個月前,Trump轟炸了伊朗的核設施,同樣沒有國會批准。

而且,這不是某一個黨派的問題,是兩黨總統都在這樣做

那他們是如何為這種行為辯護的?或者說,他們的律師——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是怎麼說的?

他們的說法是:憲法確實不允許總統在沒有國會同意的情況下發動戰爭,但在不構成戰爭的情況下,總統可以基於其「總司令」權力,為了國家利益採取軍事行動。

如果總統下令的是有時間限制的轟炸,或者是某種有限行動,那不構成戰爭,而只是一次「外科手術式打擊」。既然不是戰爭,總統就可以在沒有國會同意的情況下這麼做。

而你知道嗎?法院從來沒有否定過這種說法。

法院很少介入這類問題。但現實就是這樣。

理論上,在一個純理論世界裡,總統在沒有國會同意的情況下,不應該進行任何實質性的進攻性軍事行動。這是Washington的理解。

但在我們所生活的現實世界裡,總統們一直在這麼做,而且做得越來越多。法院並沒有阻止他們,他們幾乎是在法律上「免責」地這麼做。

通過總統長期反覆的實踐,加上國會和法院的默認不作為,這種做法已經被事實上接受為合法

這就是我們所生活的現實世界。

所以,這種「總統行為違憲」的論點,在理論上是可以提出的,但在現實中,它已經不那麼有力了。

不過,我必須告訴你一點,而且我稍後還會回到這個問題:

總統現在所說的、美國打算在委內瑞拉做的事情,已經不只是一次外科手術式行動了。

如果只是抓捕Maduro、把他送回美國起訴,那是一回事。但總統現在說的是:要留下來,接管並治理這個國家。

如果這意味著地面部隊進駐,而總統也明確表示他並不排斥這種做法,那麼,這在任何人的定義下,都越來越像一場戰爭。

我稍後會再回到這個問題。但現在,我只是在討論到目前為止已經發生的事情

截至目前:

Maduro沒有可行的法律主張;

總統的行為將會被接受為符合憲法;

正如Clinton轟炸南斯拉夫被視為合憲;

正如Obama轟炸利比亞被視為合憲;

正如Trump轟炸伊朗被視為合憲一樣。

那麼,按照現有先例,這次行動到目前為止,也將被視為合憲。

這就引出了第三部分:國際法。

那些對Trump目前行為喊得最響、指責其「公然、明顯違法」的人,主要談的是國際法

具體來說,他們指的是《聯合國憲章》,其中第二條規定:除非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比如自衛),一個國家不得對另一個國家使用武力。

美國政府可能會主張「自衛」,事實上政府確實在這麼說,說委內瑞拉向美國輸送非法毒品。但國際法專家表示,這並不構成《聯合國憲章》意義上的自衛。

因此,他們認為:這是對《聯合國憲章》的公然違反,是完全非法的。

而我必須告訴你:他們可能是對的。

這確實可能違反了《聯合國憲章》。

那麼,教授,你是不是在說:這最終還是非法的?

不完全是。

我要說的是以下幾點:

第一,你必須明白:美國憲法的地位高於國際法。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陌上美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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