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存照 > 正文

山西忻州市長20年前逆行車禍致1死6傷被曝「花錢平事」擺脫刑責

作者:

劉鵷(yuān),男,漢族,1971年11月生,山西陽曲人,今年6月29日經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選舉為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長。

劉鵷。圖據人民網

近日,有太原人士向筆者爆料稱,2006年,時任太原市小店區副區長的劉鵷駕駛一輛公務車輛逆行,釀成1死6傷的慘劇,劉鵷疑似醉駕。事故發生後,劉鵷不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還一路高升,由一名副處級幹部提拔為如今主政一方的正廳級官員。

筆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01

副區長逆行死亡事故被認定負「同等責任」太原市警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06年4月10日晚22時20分許,在太原市濱河西路漪汾橋南環口,劉鵷駕駛一輛「晉AQ2095」風神牌轎車(車輛所有人為太原市小店區政府)在南環口向西左轉彎時,與由西向南右轉彎的一輛「晉A66617」捷達車相撞。捷達被撞後再次撞同向右轉彎的「晉AT1991」神龍富康計程車。事故造成捷達車乘坐人朱建龍死亡,另有六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捷達車上傷者五人,計程車傷者一人),並造成三車受損。

2006年5月11日出具的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公務車駕駛員名為劉鵷,單位為小店區人民政府。事故發生一方面是因為「甲方(公務車駕駛人劉鵷)越雙黃線提前向左轉彎,其行為違反了《道法》等規定,甲方的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

被撞的捷達車為民用車輛,車內包括駕駛員在內一共有6人。「乙方(捷達車駕駛人郝福慶)無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違反載人規定……乙方的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個原因」。

「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從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規定,甲乙雙方各負同等責任。其他幾方(捷達車駕駛員和其他乘客、計程車司機)無責。」

《交通事故認定書》。受訪者提供

有知情者稱,《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分析「誰先進入路口」,誰已完成轉彎,誰搶行,誰速度快、有無避讓可能,只有一句「越雙黃線提前向左轉彎」。而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重大事故認定應說明事故形成過程、碰撞點、碰撞方向、運行軌跡、速度分析、避讓可能,但這份認定書完全缺失。

「整份認定書沒有一句提及碰撞點在哪裡。碰撞點決定誰越線、誰搶道、誰負主要責任。」爆料人認為,這是該認定書存在的重大缺陷。認定書亦未分析超員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無任何論證;責任比例論證不足,雙方各承擔等同責任沒有推理過程;一死六傷沒有詢問筆錄。

02

「同等責任」的副區長獨自賠償50多萬雖然事故認定書將責任劃分「五五開」,但是該起事故的賠償卻沒有按責任劃分進行。承擔百分之五十責任的公務車駕駛員劉鵷,獨自一人承擔了所有的賠償責任,僅有據可查的就高達五十多萬元。

筆者獲得的資料顯示,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劉鵷與死者家屬、多個傷者於2006年12月12日達成《調解協議》,明確了賠償金額。

一、汽車的損壞修理費,由公務車駕駛員劉鵷、捷達車駕駛員郝福慶各承擔50%。

二、劉鵷、郝福慶的治療費、誤工費等,由雙方各自承擔。

三、關於死者朱建龍的損害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死者生前搶救費等,一共六項,由劉鵷一次性支付25.9萬元。

四、由劉鵷一次性支付傷者陳捷包括誤工費、護理費及各種損失共計12.5萬元。

五、由劉鵷一次性支付傷者劉海濱誤工費、護理費及各種損失3萬元。

六、由劉鵷一次性支付傷者郭合亮誤工費、護理費及各種損失7.5萬元。

七、由劉鵷一次性支付傷者何佩軍誤工費、護理費及各種損失1.5萬元。

按照調解協議,劉鵷需支付的賠償共計50.4萬元。

同日,劉鵷與捷達車駕駛人郝福慶也簽了一份協議。該協議內容大意是在甲乙雙方各負同等責任的前提下,一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二是甲方自願先行支付有關傷者的各項醫療費及全部賠償金,「乙方承諾在自己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返還甲方為乙方墊付的賠償金」等表述被劃掉;三是甲乙雙方各自的醫療費用和各項損失等各自承擔,不再向對方要求賠償和補償;四是該協議報三大隊備案處理後生效。

被劃掉的表述更顯得這份《協議》不同尋常。受訪者提供

03

計程車一方被要求籤《保證書》不追責據爆料者稱,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車牌號為「晉AT1991」的富康計程車是「最無辜」的,計程車在正常行駛中,被突如其來的捷達車撞擊,除了車輛受損,駕駛人也受了傷。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計程車駕駛人沒有任何責任。但與其他傷者遭遇不同的是,交警找到計程車車主和駕駛人,要求籤下了一份《保證書》,保證不追究肇事方的責任,自行承擔車輛維修費、誤工損失,以及駕駛人的治療費。

車禍發生在濱河西路漪汾橋南環口附近。劉虎攝

簽下《保證書》後,計程車一方沒有收到任何賠償,無論是來自劉鵷,還是來自郝福慶。事後,計程車駕駛人,也是該車的承包人自己掏1800元維修了車子。計程車駕駛員李瑞明頭部被撞了一個包,也自行去醫院做了處理。計程車作為營運車輛,車輛受損後,每天數百元的「份子錢」依然要承擔,這也是除維修費、治療費之外的另一筆損失。

計程車公司每天有大量的汽車在街上營運,他們不敢得罪交警,所以面對交警提出簽署《保證書》的無理要求也只能同意。這意味著,計程車駕駛員及車主被強行要求「自認倒霉」。

04

副區長或逃避了刑責儘管已時隔20年,但筆者仍找到了數名傷者。一名傷者向筆者回憶,他們認為之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故,劉鵷應該是酒後駕駛所致。但是否有做酒精檢測不得而知,所以當地盛傳酒駕肇事的說法無法證實。事故發生後,他們注意到公務車裡只有劉鵷一人,劉鵷自己也有一定的受傷,下車後去了醫院。

另一位傷者對該起事故交警未按規定處理提出了質疑。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重大事故認定應說明事故形成過程、碰撞點、碰撞方向、運行軌跡、速度分析、避讓可能,但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完全缺失。此外,案卷中也沒有交警主持調解的筆錄、無商業三者險理算書、無公車派遣台帳等。

《交通事故認定書》亦未分析超員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無任何論證;責任比例論證不足,雙方各承擔等同責任沒有推理過程;一死六傷沒有詢問筆錄。坊間傳聞劉鵷酒後駕駛公務車,但認定書隻字未提酒精檢測結果、未附詢問筆錄。

曾經的一名傷者向筆者講述當時情況。劉虎攝

《賠償協議書》中,劉鵷個人向死者朱建龍家屬單獨賠付25.9萬元,並向其他受傷者分別賠付1.5萬元至12.5萬元。同等責任下為什麼由單獨一方賠償?資金來源是小店區財政、政府辦經費還是個人/關聯方帳戶?

劉鵷當晚是否飲酒?卷宗為何未附檢測報告?是未檢、檢了不寫、還是檢了丟失?《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通字〔2005〕16號)第47條要求,交通警察在接觸當事人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酒精氣味或者精神恍惚的,其他當事人提出該當事人有飲酒嫌疑的」,應當及時抽血或提取尿液送檢。本事故也未見酒精/毒物檢測報告。這是否與涉事駕駛人的公職身份有關?

爆料人稱,當時出面為劉鵷平息事端的為小店區政府辦公室內務科長伊紀余(其2008年棄政從商涉足房地產生意,現任山西省工商聯副主席、山西省山東商會會長)。他們動用各種關係與死者、傷者、交警、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問題。在「同等責任」下,劉鵷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規避了刑事責任。

爆料人表示,逆行導致1死6傷的慘劇發生,在正常情況下,交警會認定駕駛員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將按交通肇事罪處理。依據《刑法》第133條及最高法交通肇事司法解釋,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6名傷者中有5人以上重傷+全責/主責,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7年有期徒刑。同時還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劉鵷於2004年3月—2007年9月任小店區副區長,2007年9月起任太原市觀光局局長。當地傳言,劉鵷調任太原市觀光局局長時,曾有群眾反映此事,但是沒有結果。此後,劉鵷歷任太原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現任忻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2026年9月2日和8日,筆者兩次致電劉鵷,求證此事。電話均能接通,但未被接聽。筆者又發送了採訪信息。截止本文發布,筆者未收到任何回復。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法與情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6/0910/2431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