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官場 > 正文

官場 廣東法庭包庇吞併資產 民眾憤怒衝擊法庭

黨媒報導僅供參考

南方農村報

7月2日,中國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隨著法槌落下幾聲清脆的響聲,有關梅縣松口鎮蓬下村石場歸屬的爭論,總算「有了一個說法」。

 
  由於利益攸關,當天的判決吸引了100多名蓬下村村民旁聽。隨後,兩份《民事判決書》和一份《民事裁定書》被高聲朗讀。而根據上述3份法律文書,現任蓬下村委會不但完全喪失了對該村石場的處置權,還需為阻撓石場生產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75000多元的賠償。

  不滿情緒迅速在旁聽村民中蔓延,並旋即演化為一幅暴力場景。有關部門事後通報稱:在宣判過程中,「部分群眾目無法紀,無視法律尊嚴,不服法院宣判,衝擊法庭,公然謾罵、污辱法院工作人員和公安警察,擾亂宣判秩序」。

  為有效制止混亂局面,有關部門隨後對帶頭鬧事的22名村民採取了「強制傳喚」措施。7月9日,其中情節嚴重的數名村民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集體企業秘密改制

  公然與政法機關直接交鋒,蓬下村民的舉動算是一樁奇聞。在歷經十幾天的情緒冷卻後,蓬下村漸漸從焦躁與不安中走出來。

  一位被拘村民家屬承認,在法庭上,部分人的確情緒失控。不過,村民瞬間膨脹起來的膽量,除了來源於短時間內迅速積聚的怨氣與淡薄法律意識之間的相互糅合與發酵外,更為深層的原因是,相關判決讓村里損失了一筆價值1000萬元的「大生意」。

  一系列紛爭指向同一個焦點——蓬下村石場。

  據了解,該石場的開採始於1974年。在集體經濟時代,由當時的蓬下生產大隊負責經營管理。1986年,由於體制下放,石場改為私人承包。 1998年1月1日,蓬下村委會(時稱蓬下管理區)與本村村民楊某等人簽訂《石場開採生產合同書》。根據該《合同書》,楊某等人成為蓬下村石場新的生產經營者。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0日止。

  同時,雙方約定,石場應每年上交管理區承包石場開採生產管理費3萬元。承包人在承包石場開採生產期間,一切有關石場費用,如礦產資源費、稅費、工傷事故及其他費用等均由承包人負責承擔。石場所需一切配套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投資建設。

  雖然蓬下村委會每年的村級財務,只是通過年終的黨員及村小組長聯席會議對外公布,但自1998至2008年的10年間,石場屬於蓬下村集體資產的共識,在大多數村民的觀念中,並未出現絲毫動搖。

  2008年4月中旬,一場「劃時代」的村民選舉在蓬下村展開。經過一番選戰,手執蓬下村最高權杖長達25年的原村委會主任楊祿元黯然落選。與此同時,黎昔呈則由一名普通村民,一躍成為這個擁有2000多人的山村的新領軍人。

  按照1998年簽訂的承包協議,蓬下村新一屆村委會就職之時,楊某等人經營蓬下村石場已經超期近半年。因此,新官上任後的第一把火,自然燒向這家蓬下村規模最大的集體企業。然而,就當蓬下村新村委意欲收回石場並將其「另嫁他人」之際,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楊某等人拿出原蓬下村村委會與其簽訂的一份《轉制協議書》,以此證明該石場早在6年前就已經與蓬下村委會脫離關係,目前是一家民營企業。

  這份簽訂於2003年7月9日的《轉制協議書》顯示,蓬下村石場自即日起轉為民營企業,終止蓬下村委會與楊某等人於1998年簽訂的承包合同。轉制經營時間為30年,即2003年7月至2033年7月底止。原承包人楊某等「一次性補償」蓬下村集體20萬元,分期還款。《轉制協議書》稱,轉制的目的是支持個體經濟發展,發揮個體企業的積極作用。

  然而,蓬下村石場轉為民營企業,卻並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只是村兩委幹部、鎮駐村領導及駐村工作組於2003年7月2日召開聯席會議之後,作出的「一致決定」。

  蓬下村原村委會主任楊祿元稱,至其卸任時,楊某等人已經支付了13萬元。同時,他認為,蓬下村委會並未對石場進行過任何投資,也不占有其任何股份,更沒有盡到過任何管理義務。因此,蓬下村石場自一開始就不是村集體企業。

  按照楊祿元的邏輯,石場與蓬下村此前只不過是掛靠關係。其轉制經營後,楊某等給予蓬下村委會20萬元一次性補償款,也並不是轉制的必要條件,而是緣於楊某與蓬下村原村委會多年合作之後,雙方形成的一種「良好關係」。

  石場被逼停產一年多

  不過,楊祿元的上述說法卻不被新一屆蓬下村委會認可。

  後者認為,蓬下村石場在2003年轉制之前,一直是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比例最高時幾占「半壁江山」。其與蓬下村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即使在無證開採時期,蓬下村石場如申請購買採石炸藥,也必須持有蓬下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因此,蓬下村無可爭議地擁有石場的產權。而這張「半路殺出」的《轉制協議書》,是楊祿元與承包人楊某等人「惡意串通」後簽訂的。在沒有召開村民會議的前提下,當時的村委會擅自處置村集體資產,嚴重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

  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之下,2008年6月3日上午,黎昔呈率村民數十人帶著大錘、木棍、鍍鋅管等工具,將蓬下村石場的運輸道路、橋樑和抽水管等設施破壞,並將石場的鐵門鎖住,貼上封條。蓬下村石場隨即停產。

  暴力事件的發生,使石場糾紛迅速衝破蓬下村的範圍,引起縣鎮有關部門的注意。隨後,一個旨在化解蓬下村石場糾紛的專案協調組宣告成立。

  在2008年夏季的領導大接訪中,梅縣某主要領導更是明確指示:「糾紛解決之前,蓬下村石場不得開工」。

  然而,權屬糾紛並未阻礙新村委將石場重新發包的腳步。2008年9月5日,通過一番競標,並經村民會議決議確認,一份新的《蓬下村石場承包經營協議書》(以下簡稱「千萬承包合同」)在蓬下村委會與本村村民黎某之間簽訂。合同約定:2008年9月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蓬下村石場由黎某承包經營,期限為20年。每年承包經費為50萬元,20年合計1000萬元。

  目前,黎某已向蓬下村委會支付定金100萬元。不過,由於原承包人楊某等拒絕撤出,因此,迄今為止,黎某無法進入石場開採。

  7月15日,烈日炙烤下的蓬下村石場。兩把大鎖將深邃的採石巷道緊緊封閉,3台大型粉碎機早已落滿塵土。10多位工人圍坐在一間辦公室內,焦急地等待著復工的消息。「已經停產一年多了」,石場一位負責人介紹,按照平均產值計算,停產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超過300萬元。200多名工人因此失業,其中包括100多位主要以石場謀生的本村村民。

  由於石場停產已經嚴重威脅部分村民的生計,受此影響,蓬下村新任村委的支持率也從當選時的超過80%一路下跌。目前,已有約三成村民,轉而支持由原承包人楊某繼續經營石場,以期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早日畫上句號。

  千萬合同被判無效

  新的承包合同簽訂之後,蓬下村石場糾紛也被置換成《轉制協議書》與千萬承包合同之間的對決。顯然,相對於《轉制協議書》中的20萬賠償總額,新承包合同中的「天文數字」,更能打動蓬下村民的心。

  而千萬承包合同的簽訂,也令蓬下村石場糾紛更趨複雜化。由於專案協調組屢次調解毫無進展,無奈之下,有關部門決定引導爭議雙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2008年9月下旬,蓬下村石場新承包人黎某向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蓬下村委會及石場原承包人楊某等將石場經營權交出。與此同時,楊某等人也狀告新任蓬下村委會,要求其賠償強行阻止其生產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008年11月,梅縣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審理,並於2009年7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蓬下村委會無權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承包給黎某,其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即使已經獲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簽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與蓬下村委會簽訂的《蓬下村石場承包經營協議書》依舊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監管機構的登記中,蓬下村石場目前已經不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而這種尷尬的身份,也正成為蓬下村委會此番敗訴的重要誘因。

  2003年左右,有關部門對礦產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及生產秩序整頓。由於其時蓬下村石場規模較小,無法達到辦理《採礦許可證》最低5萬噸的年產量標準,因此,依照當時行業內部的通行做法,蓬下村石場與鄰近的松南理石廠在「名義上」合併。

  根據雙方簽訂的一份《關於共同使用石場所需證件的協議》,蓬下村石場與松南理石廠「各自投資的石井」合併一起辦理《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需的一切稅費由各自承擔50%,企業的統一名稱為「梅縣松南理石廠」。法定代表人為松南理石廠負責人,蓬下村石場承包者楊某則出任該廠管理員兼副礦長。

  由於合併後的梅縣松南理石廠性質為民營企業,因此2003年蓬下村石場也順勢由村集體企業脫胎為民營企業。

  而據記者多方了解,蓬下村石場與松南理石廠雖然同在一個屋檐下,但生產經營互相獨立,毫不相干。獲取《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則是掩蓋在兩家企業合併背後的唯一目的。

  雖然其後蓬下村石場一直套著梅縣松南理石廠的外殼,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但是早在2008年9月14日,為了避免引火上身,作為梅縣松南理石廠另一合資方的松南理石廠就已明確聲明:「蓬下村石場與蓬下村委會承包石場開採合同糾紛一案,與松南理石廠無關」。

  也正是蓬下村石場與松南理石廠這一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加之2003年蓬下村石場的轉制決定並未獲得大多數蓬下村民的認可,因此,當村民發現村集體突然無法憑藉其所有權從石場獲利時,心中的火藥桶自然一觸即發。

  另據了解,7月8日,蓬下村委會已就梅縣人民法院的初審判決正式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09/0726/137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