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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大四女生修改論文被導師推倒後親吻摸胸

去年5月21日,廣西財經學院一名大四女生李萍(化名)報警稱,她被論文導師「索抱」。警方經過兩個月調查後,於同年7月16日作出對論文導師容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容某對此提出訴願,訴上法院「申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警方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5月21日至26日,容某被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因為當事老師容某提出訴願請求,故警方曾暫緩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並非李萍在訴願期間發微博所稱的不作為。」5月27日,南寧西鄉塘公安分局五里亭派出所當事警察說。在派出所里,南國早報記者看到了警方於去年7月16日對容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內容——5月20日上午9時許,在廣西財經學院3號教學樓403號教室,李萍找論文指導老師容某修改論文,至下午3時許準備離開教室時被容某推倒在凳子上親吻、摸胸部猥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決定對容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因容某當日就申請暫緩執行,並向南寧市警局提出訴願,所以沒有立即執行。同年9月9日,南寧市警局作出維持五里亭派出所的行政處罰決定。

容某不服,遂訴上青秀區人民法院。容某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楚,且5月21日學院通知李萍和容某進行調解時,他所說的話被偷偷錄音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事發時無第三人及監控視頻,故結合容某事後供認及表現:主要是他起訴時自認「與李萍是情侶關係,給予了一個禮節性的擁抱」;在開調解會時,在場的師生證明他當場承認對李萍擁抱,並用力過猛將李萍衝倒在椅子上,李萍有抵抗動作等來認定。綜上,容某行為「已超出正常師生之間擁抱的範圍」,在被李萍拒絕的前提下,仍堅持擁抱,符合猥褻行為特徵。另外,法院認為錄音的採納與否不影響整個案件事實認定。今年1月份,青秀區法院駁回容某上訴。

容某不服上訴。今年5月6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20日,五里亭派出所收到南寧中院裁決書後,於21日,依法對容某執行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南方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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