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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證券紀委書記操作他人帳戶炒期貨 3000萬爆倉僅剩40萬

近日,一則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周婉茹訴被告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李堅路。李堅路在2015年期間擔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周婉茹稱,李堅路向周婉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周婉茹開設期貨帳戶,並告知周婉茹資金沒有任何風險。周婉茹應要求向證券帳戶對應的銀行帳戶匯入了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但後期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

那麼,事實情況到底是怎樣的呢?

2015年4月,上證指數不斷上攻,牛市的狂熱讓投資者興奮不已。原告周婉茹稱,當時,作為朋友兼鄰居關係,以及又是浙商證券監事長、紀委書記的被告李堅路向其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其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於是,2015年4月13日,周婉茹在李堅路的陪同下,來到浙商證券總部辦理了開戶手續,並同時開設了期貨帳戶。周婉茹稱,李堅路告訴其開設期貨帳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婉茹向證券帳戶對應的銀行帳戶匯入3,000萬元,並強調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眾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股災發生了。周婉茹稱,2015年6月30日,李堅路電話告知其帳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婉茹再次查詢帳戶時,發現僅剩約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事發後,周婉茹至浙商證券營業部列印交易帳單,發現其帳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帳戶資金嚴重損失。為此,周婉茹向浙商證券提出損失賠償要求。

周婉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周婉茹帳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堅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周婉茹並誘導周婉茹開戶,李堅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周婉茹密碼惡意操作帳戶,致使周婉茹蒙受巨大損失,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李堅路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因此,周婉茹訴訟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償損失2,954.94萬元及利息損失約575.2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周婉茹自從2005年起委託李堅路操作其證券帳戶進行交易且有贏利,後周婉茹在李堅路的全程陪同下開立期貨帳戶,並在開戶後同意李堅路更改交易密碼,亦將銀期轉帳密碼設置成與銀證轉帳密碼一致,周婉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登錄其期貨帳戶達三十餘次,上述事實表明周婉茹對李堅路操作其期貨帳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婉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但是,因李堅路未經周婉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婉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帳戶的交易情況,且李堅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婉茹期貨帳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婉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酌情確定李堅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約為1,927.66萬元。周婉茹要求李堅路賠償該損失自2015年7月3日起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證券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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