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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自願?發小透露當初我父親告訴他的沈崇事件

—原題:個人遭遇如何成為公共事件

據周先生介紹,沈崇事件發生以後,1947年1月6日海軍陸戰隊第一師(加強師)司令下令於中國北平第五海軍陸戰隊司令部舉行審判,前後經過多次審理。

當時法庭組成情況是:

1、律師開場白。2、有關人員,法官和記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辨方抗辯。5、控方發言結束。6、辯方發言結束。7法庭調查結果。8、判決。同時法庭還出示了相關證據:

1、黑板上地圖的照片。

2、手套的描述。

3、1946年12月24和25日氣象紀錄。

4、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氣象紀錄。

5、大衣的描述。

6、內褲的描述。

7、上衣的描述。

最初對皮爾遜的控罪共有五項。控罪1:強姦。控罪2:企圖強姦而攻擊。控罪3:自願性行為。控罪4:有害秩序和記律的行為。控罪5:可能損害士氣風紀的不道德行為。

1947年1月7日,對案件中的控罪3和5及說明予以撤銷。1947年6月11日軍事法庭審判皮爾遜案的審判記錄顯示:控罪3和控罪5已經撤訴;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無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決降為列兵軍階,監禁十五年,受不名譽退伍和其他有關處分。下令審判的有關當局已經批准了審判過程,調查結果和判決。

據檔案記錄顯示,原告是19歲的在北平國立大學讀書的學生。她的證言內容如下:

強姦發生的那天晚上,大約8點,她一個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電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眾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員(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挾持,「護送」她走向與她目的地幾乎相反的方向,穿過一個狹窄的街區(那裡顯然有樹),到了東(長安)街,又穿過東(長安)街,走了約60碼,進入一個叫作「跑馬場」或「閱兵場」的地方,到達「南牆」(前奧地利公使館牆)附近的一個地點。根據原告所說(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沒有這樣說),她喊叫了一次,此後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卻沒能掙脫。到達牆邊時,被告和普利卡德強制她倒在地上。因為她反抗,所以兩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員要合力才能按住她並脫掉她的內褲。然後被告趴在她身上,儘管她反抗和力圖併攏兩腿,被告還是完成了性交行為。原告看到手電光束後喊叫,但她的喉嚨馬上被扼住了。為引起注意,她揮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內褲。顯然是怕引起別人干涉,被告沿著牆「拖」她向東走,緊抓住她怕她逃脫。被告再次試圖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電光,但她因怕被告殺她,沒敢喊叫。被告帶她繞過牆角向南,到達檢閱台,在那裡她從被告手中掙脫,隨即又被抓住。在檢閱台附近,在離交通繁忙的哈德門街約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進入原告身體獲得成功。原告因與被告掙扎多時已經筋疲力盡。她又喊叫了一次,並揮舞她的襯褲。這時有8個中國人,帶著手電和槍,來到現場察看發生了什麼事,救了原告。一輛憲兵巡邏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帶走。

據法庭記錄,一個中國軍隊人員是原告的證人,他作證說:在事發那個晚上8點左右,他看見兩個海軍陸戰隊員在亭台電影院附近「帶走」一個姑娘。她在哭,「聲音不響也不太弱」,但她什麼話也沒說。他沒有進一步調查就回他的總部去了,把此事告訴4名中國軍人。

這個證人由這些中國軍隊人員陪同,其中兩人有手電,來到離領事館南牆邊一個位置約20尺處,在那個位置有一個海軍陸戰隊員和一個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個海軍陸戰隊員站在離地上的兩人約2尺處。不但這個證人,而且他這一組人的任何一個,都沒有聽到任何喊叫,也沒看到任何掙扎。這組人中有一個聽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沒聽到任何聲音。這5個人被站在旁邊的並沒帶槍的海軍陸戰隊員趕走了。過了一會,又有兩個帶槍的中國人加入這組人,現在這組人共7個人,他們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條街,又被那個海軍陸戰隊員趕走。被告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此時還在南牆下原來地點,離這組人有大約60碼遠。這組人取得了附近一個中國交通警察的協助之後又向那個地點進行了第3次行動。(這時距離兩個海軍陸戰隊員第一次被看到「帶走」那個姑娘已有兩個半小時。)這次那個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已經不在那裡了。在那個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呆過的地點,這組人發現了一條圍巾和一支有血跡的手套。姑娘發出哭聲並揮舞她的襯褲,吸引了他們的注意,他們在檢閱台附近找到了臥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們強迫被告站立起來。這組人作證說,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都是滿身塵土,衣著凌亂,他們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濕的,被告對警察態度粗暴,被告試圖摟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剛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證說,大約晚10點半時他接到關於此事的報告,他去了跑馬場,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兩個人都站了起來。警察說姑娘告訴他海軍陸戰隊員強姦了她。但是,那一組人中沒有任何一個聽到姑娘的這一投訴。在法庭盤問時,警察被問到姑娘向誰宣稱海軍陸戰隊員強姦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訴我了,因為我問她了」。而且,這個警察第一次見到在地上的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時,姑娘沒有說她正在被強姦。

第2天凌晨大約2點半,姑娘由一個中國醫生做了檢查。醫生作證說,他在陰道入口下部中間發現了一小塊新鮮傷痕,只有生殖器進入陰道才能達到那個部位。他說「正常性交」通常不會產生這樣的傷痕。除了這一小塊傷痕之外,醫生說姑娘的「身體」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沒有可見傷痕,沒有發現精子細胞,而且「難以確定是不是真的強姦」。記錄顯示這個事件持續了大約3個小時,那天夜間很黑,無風,氣溫在華氏15到20度。

辯方證人作證說,在事件發生的那一夜之後大約3個星期里,他們兩次在所說的強姦發生的地點觀察行人和交通情況。他們在黑暗程度,風速,時間和氣溫都和所說的強姦的那個夜晚很相似的條件下研究了那個地點的行人和交通。總括地說,他們作證指出,每小時通過東長安街的行人和車輛數目有幾百,那條街離被告第一次攻擊原告的地點距離在60碼以內。哈德門大街上行人車輛數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門大街在第2次攻擊的地點和被告被抓起來的地點以東不到100碼。證詞進一步指出,如果誰在第一次攻擊地點「大聲說話,不必喊叫」,那麼在60碼以外的東長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聽到。

據法庭記錄顯示,有數名憲兵到了中國警察逮捕被告的現場。他們作證說在現場被告用手臂摟住原告,原告顯然是同意的。一個證人作證說被告和原告試圖一同離開跑馬場,另一個證人作證說他認為那個中國姑娘看來「完全放鬆」,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過的樣子」,而是「對整個事件表現平靜」。早些時候和被告一同喝過酒的一個海軍陸戰隊員說,被告被酒瓶割傷了手指節,這可以解釋現場發現的手套上的血跡。

所說強姦案次日下午,一個美國醫生檢查了原告。這個醫生作證說,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內側,臉和脖子上都未發現傷痕。原告陰道入口處小的割傷在正常性交時也可能發生。這個醫生在所說事件次日早晨也檢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沒有發現傷痕。當夜值班的憲兵軍官作證說,被告被從閱兵場帶來時,對被告沒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強姦的指控,被告就會被關起來,而不會作為嫌疑人釋放聽候傳訊。原告在所說的攻擊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襯褲都列入了證據。原告陳述她交出衣服以後,衣服被割了幾個小口子,除這些小口子之外,這件衣服沒有其他損壞。和衣服一樣,她的襯褲也沒有暴力的痕跡。

法庭記錄認定,仔細考察舉出的證據後即可發現,原告沒有在當時環境和條件下做出足夠的反抗來支持她對性交不自願的說法。雖然證據顯示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開始時她不是自願跟兩個海軍陸戰隊員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證詞以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哭過或者反抗過。與此相反,其他控方證人作證說,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麼長的時間裡,證人既沒聽到她哭叫,也沒看到她掙扎反抗。如果說這些要干預被告和姑娘的證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強姦,而他們無力援救她,是令人難以相信的。同樣令人難以相信的是,事件長達幾乎3小時,所說的幾次攻擊就發生在交通繁忙行人眾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沒人聽到呼救聲。她並沒在無人援助的情況下被毆打,也一直沒有失去知覺。雖然她宣稱被告幾次扼住她的喉嚨和捂住她的嘴,醫生在次日檢查時在她臉上和脖子上沒有發現傷痕。她作證說她的襯褲是被強力脫下來的,但在當庭展示證據時,卻沒有任何污跡和撕破之處。她的衣服也沒有任何暴力的痕跡。在整個爭執過程中她都沒脫下她的手套。她的陰道口有輕傷,這種輕傷與自願性交的情況相符合。她爭辯說她做了當時環境條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這點輕傷以外,所有其他事實都不支持她的說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兩人時,也沒有見到他們精神歇斯底里和身體筋疲力盡的證據。對於被告違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說法,本案證據不能消除對此說法的合乎常識的懷疑。

軍事法庭最後認定,根據事實和上述法律,對控罪1及其說明的調查結果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予以撤消。根據對控罪2和控罪4的調查結果,對法庭判決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予以撤消。總軍法官認為,下令審判的機關根據以上陳述和建議採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動是合法的。

這個陳述和建議後來得到了海軍部長蘇利文的批准。因此,對控罪1及其說明的調查結果予以撤銷。根據對控罪2和4的調查結果,審判的判決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也予以撤銷。

對撤銷皮爾遜強姦案判決,當時國內反映非常強烈,但許多研究國際法的學者認為,雖然在道義上這很不公道,但不能說這個案子不合法,因為美國法律是非常嚴格的,也是獨立的。

關於沈崇案的一些背景材料講完了,因為是演講,材料的來源沒有詳細告訴大家,如果哪位朋友有興趣,可以與我聯繫。

謝謝大家。

摘自:《2004年中國最佳講座》李公明/選編長江文藝出版社

原題:個人遭遇如何成為公共事件

——以1946年發生的沈崇事件為例(本文來源:網易歷史作者:謝泳)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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