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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呼格冤殺案又要「大事化小」?

王思想:呼格冤殺案又要「大事化小」?

人們期待那些製造冤案的人受到懲罰,然而現在看來困難重重。

18歲少年呼格被冤殺18年後,才得以被宣布無罪。

其實早在9年前,冤案本就可以昭雪。2005年,真兇趙志紅落網後自己供認是他作案,而且到現場進行過辨認,對作案細節的描述也與證據材料匹配。但是,公檢法方面硬是把此事又壓下來,一壓就是9年之久,直到家屬、律師的呼籲引起了網絡的巨量響應,才不得不重審,並宣布呼格無罪。

接下來,人們期待那些製造冤案的人受到懲罰。然而,現在看來,困難重重。

首先是呼格的父母口氣變了。先聲稱「只想為孩子討回清白」,貌似不想追究公權力之責。後來又明確拒絕外媒採訪,聲稱「我們國家的事情不用你們管」。網友憤怒譴責呼格的父母,我則呼籲理解他們。作為父母,他們不可能僅僅想讓孩子恢復名譽,他們必然是想懲辦作惡者的,他們也知道外媒幫了他們多麼大的忙,內心應該是感激外媒的。現在的變化,顯然是受到了來自公權力的壓力。

另一件事情就更讓人憤怒。12月16日,「最高法院」的官微發了一段話:「法律在不斷完善,人的認知能力以及案件偵破技術也在不斷進步。就呼格案來說,事發一九九六年,當時DNA技術手段還未普及,只有北京等極少數地區有條件進行,所以未對呼格吉勒圖指甲血跡做DNA鑑定,是受客觀條件限制的,應用歷史的眼光看待,當然這並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從訴訟過程、案件的複雜性和認得認識能力上講,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絕冤假錯案。」並註明這段話出自「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

這段話顯然試圖為法院方面開脫責任,而提出的理由又那麼弱智──因為當時沒有DNA檢測手段,所以出現錯判不可避免──那麼,1980年代前人類還無法將DNA技術應用到破案上,每次出現冤情後都你可以說「在所難免」了?

頓時,宋英輝成為網絡公敵。

事情的轉折再次出現,宋英輝緊急聲明:「今天上午,某官方微博刊發了我對呼格吉勒圖案的一段評論。這段文字,記者把我在不同場合講的不同問題的話,各取三句,增刪加工放在一起,把意思搞亂了,形成了冤案。特此澄清。」

在宋英輝發布的採訪細節對話中,我們確實看到記者在默認答案、引誘被採訪者。但宋英輝也不像他說的那麼無辜,實際上,他來回重複說的是「不能免責,但冤案的出現也不可避免」,並且,他有一句話說的太狠了,狠到連最高法院官微都不敢引用──對於呼格從案發到被執行死刑只有短短61天,宋英輝又是用他那個兩頭說的辯證法,先說「當時的情況我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我無法評價這個案子需要多少時間」。然後又說「不過,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這些程序要在六十多天內完成,也是可以的。」竟然為61天的殺人速度辯護。

在這裡,我們看到記者、教授、法院官微三方面都在試圖為涉及此案的公職人員辯解。儘管在面對公眾的斥責時,三者會互相推卸責任。

當年,直接導致呼格有罪判定的,是公檢法的第一道手續:公。當時的公安小領導馮志明,如今成了大家最關注的人物。17日,馮志明被檢察機關帶走,當時還給他戴了手銬和頭套,在中國這個特殊的國家,此種待遇大概算是逮捕吧。此後,網絡上多數人都在歡呼。然而,我們再次看到了不好的跡象:批捕馮志明時,給他的罪名的是「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

在公職人員犯罪記錄屢被打破的今天,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已經是三個比較輕的罪名,並且,與呼格案嚴重不對應。呼格案,是那些公檢法人員為了破案立功、升官發財,就刑訊逼供、捏造證據,將一個無辜孩子殺害──這中謝列行為難道不是故意殺人?

法律不能因民意而隨意改變,能否判馮志明故意殺人罪,要由訴訟人和律師去辯論。但是,即便我們這些不是法律專業的人,也能知道在此過程中,「刑訊逼供」只是表面現象,「玩忽職守」和「受賄」乾脆基本上就是與呼格案無關的兩個罪名。

當我們把呼格父母的態度變化、記者教授官微的辯解、馮志明的罪名這三件事通盤審視,就能感覺出:此案若想挖出作惡者、懲罰作惡者,很難。

如果此案又像其他冤案一樣,大事化小,被以「反腐」的名義輕輕帶過,而不能使其成為中國清理體制弊端、走向法治的一個契機,那將十分遺憾。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香港東方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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