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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背後,20起報復社會事件的驚人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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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柯林斯的觀點,「沒有暴力的個體,只有暴力的情景」,個體的情緒和行為是由社會情境塑造的,即使是那些看起來非常暴力的人群,也只是在特定的時空中才是暴力的。也就是說社會結構、社會轉型、社會緊張、個體的特質等背景條件雖然可以解釋人類社會行為根本性動機,但是距離解釋突發暴力情境的核心動機還很遠,個體極端的暴力情境是由緊張與憤怒的情緒塑造而成的,報復社會的本質是情緒場域的產物。

本文轉自「文化縱橫」公號。

本文集中研究20起報復社會案例,分析報復社會者的報復心理,區分了市場排斥、參與排斥、公共服務排斥、社會關係排斥等四類來源。當被排斥者遭遇社會挫折而缺乏足夠的社會資源和心理資源疏解負面情緒時,很可能形成報復心理,進而訴諸極端情緒與報復行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報復社會的犯罪行為屬於一種表演式暴力,施暴者欲以極端行為博得輿論關注和社會承認。

本文選自《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有所編刪。

文/馬子琪、趙雲亭

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社會力量的發展也進入了高度個體化、獨立化、分散化的階段,個體的力量不斷膨脹,表現最為明顯的即個體極端暴力行為的增長。以「報復社會事件」為關鍵詞進行網絡檢索,駕車傷人、持刀砍人、公共汽車縱火……相似的悲劇總在不停上演,每一次慘劇的發生都刺激著公眾的神經。

個體報復社會事件是指被社會排斥的邊緣主體因多次情感與利益受損產生怨恨心理,為尋求情感與事實正義而對社會公眾無差別地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從而嚴重威脅社會穩定與安全的突發性極端事件。

從性質上看,個體報復社會行為是情感性越軌行為的極端表現形式。此類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徵:1.行為主體是單一的個體,大多是被社會排斥的邊緣群體。2.行為目的非理性,長期積累的怨恨情緒與不公感是主要心理誘因。3.侵害對象泛化,一般針對的是不確定的社會群體,如公共汽車縱火中的乘客群體,或是特定群體中的不特定個體,如專門針對兒童學生的侵害行為。4.手段擴大殺傷,往往選擇能在短時間內造成廣泛威脅的武器,如爆炸物、縱火、刀械等。5.突發性與恐怖後果,事件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徵兆,持續時間很短,難以預料和防範,並且容易引起多人死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本文選取了2015-2019年間的20起典型案例,詳細梳理每件案例的事發經過及行為人的心理與行為變化歷程,從中透視個體報復社會行為的一般特質與生成規律。

(2015—2019年媒體報導的具有代表性的個體報復社會案件一覽表)

▍排斥與剝奪:個體報復的社會邏輯

(一)社會排斥—個體報復的內在關聯

「當一些個體和群體沒有獲得資源、機會和稟賦、權力的渠道,而這些狀態在他們生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正常的、習俗性的或者預期之內時,就可以說他們就遭到了社會排斥。」社會排斥意味著個體的資源、機會、稟賦、權力全部或部分缺失的狀態被固定化,個體或群體與社會的關係斷裂,這就必然會導致部分個體或群體能力的剝奪,限制個體的生活機會。

面對社會排斥導致的生存困境,個體會作出不同的反應,如遵從、創新、形式主義、隱退主義或是反抗,個體報復社會行為可以看作是隱退主義的極端表現形式———行為人拒絕接受現有的社會文化和目標,同時以非制度化的手段反抗社會現實。

此外,越軌概率的高低與個體遭受社會排斥的程度呈正相關,一般來說個體被排斥的程度越高,越難以融入社會,就越容易引發越軌行為。特別是當個體不能通過合法手段來維持其理想生活的滿意度時,越軌可能更受偏愛。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能力剝奪與社會關係斷裂是社會排斥導致個體做出越軌行為的兩個基本誘因。

通過深入剖析報復社會個體事發前的生活軌跡,發現絕大多數的主體在做出極端行為之前都有一個共同的行為特徵,即自發主動地疏離社會關係網絡,社會交往都處於封閉或半封閉狀態,不願與人交流,不參加任何社會活動。

例如,北京西單大悅城持械傷人事件中的朱某某,在案發之前因沉迷於網路遊戲,頻繁更換工作,很少與他人交流,甚至與家人也斷絕了聯繫;再比如海口砍殺學生案,據其親屬反映,行為人李四君在事發前返鄉期間,舉止異常,不與他人交流,不參加家庭活動。

根據吉登斯的觀點,社會排斥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社會下層的被動排斥和社會上層的主動排斥,我們所說的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排斥均指被動排斥,即處於社會底層的群體被迫排斥於主流社會之外,然而事實證明在社會底層中同樣會出現主動排斥的現象。報復者的生存樣態往往經歷了一個由被動排斥到主動排斥的過程。先是由於外部的社會結構張力或自身先天性缺陷被排斥於社會結構的邊緣,形成「事實上的排斥」,在個人慾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自願主動地脫離主流社會,甚至完全隔離,乃至形成一種反社會的文化特徵,這是一種更為可怕的「心理上的排斥」。當心理隔離達到一定程度或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就會以極端劇烈的形式通過個體行為展現出來。

(二)社會排斥—個體報復的制度過程

社會排斥強調的是「誰」(推動者和施動者)通過怎樣的制度過程將他人排斥出一定的社會領域,重點在於揭示內在的機制和過程。因此需要說明報復社會的主體是在哪些機制的作用下一步一步被排斥於社會邊緣,從而提高了越軌的可能性。艾略特·庫里在最新的研究中發現,犯罪是大肆釋放市場力量的社會後果,勞動力市場變化、社會網絡支持弱化、基本公共服務的減少、達爾文主義以及資源競爭文化的放大等排斥機制都會在不同程度上促進犯罪。從報復社會主體的生活困境來看,他們大都經歷了以下四種類型的排斥。

1.市場排斥

市場排斥包括來自勞動力市場和消費市場的排斥。勞動力市場排斥是指某一類群體的成員被排斥於主流勞動力市場之外,存在經常性失業或就業不穩定風險,在職業選擇上只能從事重體力勞動或服務業等工作。消費市場的排斥則表現為買不起或被限制了使用商品和服務的能力,難以融入主流的生活消費方式。他們無法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優惠政策,生活消費的物質需求也難以得到滿足,在經濟地位上與其他階層嚴重隔離。

例如,上海傷害學生案中的黃一川,在多地長期就業不順,2018年6月來滬後更加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一直處於失業狀態,生活沒有著落,產生厭世情緒,由此萌生了報復社會的想法。北京西城區宣師一附小學案中的賈某某則是因為其人力派遣合同到期後,沒有被安排到合適崗位而心生不滿。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優勝劣汰的排斥性機制,在資源配置和勞動力選擇都由市場來決定的條件下,必然會限制一部分能力弱勢群體的市場准入機會。此外,市場「失靈」與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不健全也會造成資源和福利享有的不平等,進一步加劇了對弱勢群體的排斥烈度。

2.參與排斥

參與排斥指主體被排斥出決策過程,缺少話語權,公共事務參與程度低、沒有公平獲取政治資源、享受政治權利和履行政治義務的權利和機會。對於弱勢群體來說表現為合法權益的易損性,利益訴求途徑受阻以及利益受損後制度化維權方式的失效。例如,在2016年銀川公共汽車縱火案中,嫌疑人馬永平三年被分包商拖欠20多萬元工資,不得已採用民間借貸的方式還債,討薪期間甚至還遭遇土建老闆及其打手毆打,向當地縣、鎮兩級政府相關部門申請維權卻遭反覆推脫,討薪維權無望之下陷入了極度不滿與憤恨之中。

責任編輯: 李安達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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