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的加工存在片面性或是極端化,刻意誇大環境損害造成的後果,進一步激化已有的負性情緒體驗,如從初級的緊張、憤怒、悲傷、嫉妒、孤獨過渡到怨恨、仇視、無能感等深度自我毒害的負性情緒,此時個體的心理處於嚴重失衡的狀態。
例如,韋銀勇一案中,在他看來,採石場被關停是由於村民嫉妒自己掙錢才故意鬧事,相關單位的處理也有失公正,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之前被迫關停,是政府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忽略了採石場的安全隱患以及對周遭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3.報復心理形成與實施效果估量
報復心理與動機的形成是行為極化的關鍵環節與核心階段,個體在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明確了環境刺激造成的損害,出於維護自我利益、安全感和尊嚴的需要,產生了傷害他人以維護自尊、恢復平衡心態的念頭,決定採取報復手段進行還擊,同時也對報復的對象與實施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
對於報復社會的個體來說,他們遭受的是來自社會多重的傷害,有些傷害並非由具體個人造成,比如貧困、失業、疾病等等,難以找到一個明確的仇恨對象;有些則是因為對手太強大,如政府、社會團體等,單純報復一二個人難以滿足他們的心理需要,因而將仇恨擴大化,報復毫無防備且數量眾多的陌生人才能產生足以匹配他們憤怒情緒的效果。此時個體的負性情感能量達到極值,任何一點環境刺激或情緒波動都有可能激發個體的報復行為。韋銀勇案發前曾在微博中寫道:「等到那一天我變得瘋狂,請記得我單純時曾被你們當傻子一樣耍。」「必須往前走,因為沒有退路,我會拼命換來意想不到的後果。」「我殺人的時間到了」等語。
4.極端情緒外化與報復行動施行
報復社會行為付諸實施是報復心理與極端情緒的外化階段,個體通過縱火、爆炸、持械傷人等極端暴力手段對不特定群眾實施暴力行為以發泄極端情緒。個體積蓄已久的負性情感能量被喚醒激活,開始有意識地設想報復計劃並付諸實踐。
例如,陽贊雲在案發當日,他先將女友送回家,然後獨自返回縣城,伺機實施報復行為。他先把車開到衡東縣法院門口附近守候,意圖衝撞法院工作人員。未覓得機會後,又駕車沖入位於縣城的洣江廣場,一路猛烈撞擊正在廣場休閒娛樂的人群。車輛撞到障礙物致使安全氣囊打開後,他又下車持摺疊鏟、匕首揮砍現場群眾,造成無辜群眾重大傷亡。
(三)「創傷」情感的孵化場域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知道,當個體在「市場位置」中總是處於被剝奪與被歧視狀態時,那些消極的情緒體驗就會儲存起來,並且作為「創傷」而延續。那麼這些「創傷」式的情感體驗是在哪些情境中被孕育的呢?根據柯林斯的解釋,個體與社會情境的緊密聯繫是通過情感能量來實現的,它是個體進行社會互動的一種情感資源,當情境能夠滿足個體大多數的需求時就會保持在較高的情感能量水平,反之則會處於較低的情感能量水平。
社會中個體情感能量的獲得是在以下幾類社會場域中實現的,包括家庭、學校、社區、工作單位、社會團體或社會組織等。按照場所、交往對象與交往頻度的不同,可將報復社會個體的社會情境劃分為熟悉情境、社交情境、工作情境三種類型。熟悉情境指與熟人之間的日常交往,沒有特定目標,關係最為親密,也是情感能量的主要來源,如家庭中的互動、與其他親人或是鄰居之間的交往。來自熟悉情境的創傷體驗主要表現為離婚、失戀等親密關係的中斷;社交情境則是為了互動而互動,目的是獲得愉悅感,作用在於溝通了解和交換信息,如鄉緣群體、社區活動等。其創傷體驗表現為來自鄉群的蔑視與孤立、與居住隔離相關聯的階層歧視;而在工作情境中,雙方有特定的目標以及明確分工,存在行為限制,感情交流較少,如工作單位、學校、交易中的交往行為。其創傷體驗表現為由失業、輟學等引起的自我實現失敗與同輩排斥等。例如榆林米脂一案中,作案者主要是在學校生活和社會中遭遇了創傷體驗;葫蘆島駕車撞人案中,則是家庭矛盾的擴散與顯現,兩者都遭遇了低度的情感能量體驗。
被排斥個體的「創傷」體驗並非是單一進行的,他們可能同時或交替遭遇不同情境下的情感傷害或關係斷裂。2016年江西奉新撞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胡家兵的一位朋友回憶其生活經歷,稱「七八年前老婆和他離婚了,兒子2014年打架入獄了,原來他(胡家兵)自己開一台車,請司機開一台,出獄以後一無所有,靠幫人開車,一個月賺七八千塊……拿了錢就去北京申訴……他不吸毒,手機很舊,連網都沒法上,就愛賭博」。社會排斥的屏障導致個體無法從日常生活情境中獲得足夠的情感回報,長期處於較低的情感能量水平,諸如輟學、失業、離婚等挫折遭遇都是降低個體情感能量的情景事件。
▍表演式暴力:個體尋求承認的垂死掙扎
自古以來中國人傳統觀念中的報復遵循的是「冤有頭債有主」原理,而這些個體的侵害行為指向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具體對象而是整個社會,行為目的也並非針對既存的利益侵害,這就使得個體泛化的暴力行動與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行為區別開來。既不符合犯罪的因果定律,又並非精神誘因,行為人的目的似乎更傾向於製造轟動效應,向全社會發出「關注我」的信號,暴力行為對於他們來說更多的是作為目的而非手段。在劉伯超看來,「報復社會」就是個體通過這種危害性極大、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方式尋求他人承認與關注的過程。那麼行為人為何要向社會尋求承認,又為何訴諸表演式暴力發泄尋求承認?霍耐特關於社會承認關係模式的研究為此提供了答案。
(一)「為承認而鬥爭」
「人必須活著,但必須是(或成為)人」。人類由於自我意識的存在,本身就有表達自我與被他人評價的需要,用以證實自我存在的實體和尊嚴,因此人需要承認,需要在他者的承認中達到對自身恰當的理解,以促使獨立自主個人的實現。
在霍耐特的研究中,承認不僅涉及人類主體內在自我意識的情感體驗,也涉及個體與社會之間所必須具備的相互關愛,個體在與社會互動中獲得可以無障礙地與他人交往的自信。平等是承認的核心內容,每個人都須得到法律關係的保護,同時也負擔一定的道德義務,而這種道德義務恰恰能夠塑造個人的行為、規範和調節人們的生活,使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承認是個體在現代社會中生存的基礎性條件,是個體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個體期待社會能夠承認他們當下的能力及成就,並將其作為前進動力,然而不公正是普遍存在的,不公正根源於社會對隱藏的相互承認規則的侵犯,也就是社會拒絕承認或是錯誤承認個體的主體性。部分個體能夠運用自身占有的資源去彌補社會造成的傷害,對於被排斥於社會邊緣的群體來說,他們恰恰缺失這種彌補損害的能力,其結果必然是持續的蔑視體驗。霍耐特認為,蔑視是社會反抗的道德動機,為了表達公開和要求補償,個體不得不運用物質的、象徵的或是消極的暴力與社會展開鬥爭,即「為承認而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