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存照 > 正文

被拐婦女被判重婚罪,人販子卻因「過追訴期」脫身,三十餘年後案件申訴迎來轉機

作者:

新京報記者向郭小玲求證當年是否有過筆錄中的說法,是否簽過名、摁過指印,郭小玲稱「時間太長記不清了。」

她告訴新京報記者:「我沒有不回去的想法,我做夢都想回甘肅。」郭小玲補充,她在李家起初被「關起來,全家看著」,後來她趁人不備,曾兩次逃跑,但都被抓回來毒打、威脅。

郭小玲解釋,當時她害怕跟任金明單獨回去,是因為兩人庭審前在法庭的安排下見面,任金明情緒激動,帶了刀子,「我以為他要殺了我。」

任金明向新京報記者確認了他當時帶刀子的事實,但「是為了防身,後來被法庭沒收」。

郭小玲和任金明曾向聊城市檢察院申訴,申訴理由為:「寧願坐牢,不回甘肅與丈夫復婚的供述系編造的,且未當庭質證,不應採信,採信證據是錯誤的。」

2025年12月聊城市檢察院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經查,郭小玲供述多次表示不願回原籍,且在庭審時亦明確表示不回原籍,訊問筆錄、庭審筆錄均有本人簽字確認,經庭審質證,予以採信,符合規定,故該項申訴理由不成立。

2026年5月,郭小玲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訴狀,請求改判自己無罪。郭小玲的申訴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亮表示,郭小玲是在被買家控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被迫重婚,不具有主觀故意,因此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且《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規定中沒有補充例外情況,因此,凡「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均應適用其規定「不以重婚論處」,本案也不例外。

郭小玲的另一位申訴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告訴新京報,當年的案件材料中並未提到《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的相關規定。「很可能當年地方的辦案人員不清楚有配偶的被拐賣婦女不以重婚論處這條政策。」

▲任飛對照父母結婚時的登記照,為父母創作了一幅年輕時的畫像。受訪者供圖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認為,郭小玲的行為形式上屬於重婚,但不構成重婚罪。首先該案事實是否查實存疑。案卷材料顯示:郭小玲被告知婚姻非法的情況下,表示「追究刑事責任我也不回去。」

「她當時是否受到收買人的控制、威脅?這不一定是顯性的,比如把她鎖起來,有沒有受到隱性的、精神上的控制?有沒有言語上的威脅,導致她不敢走?這些情況僅憑被拐婦女的筆錄是看不出來的。」陳愛武解釋。

此外,陳愛武認為,郭小玲首先是被拐賣的婦女,屬於受害者,刑法具有謙抑性,從立法精神上來說是懲治犯罪、保護受害者的,本案的司法機關對刑法的解釋過於嚴苛,與立法精神相悖。正因如此,《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才會規定「對於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6/0628/2401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