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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婦女被判重婚罪,人販子卻因「過追訴期」脫身,三十餘年後案件申訴迎來轉機

作者:

新京報記者劉思維實習生鄧子銘編輯楊海校對楊利

6月23日,被判重婚罪後申訴三十餘年的郭小玲終於迎來新的拐點——山東省檢察院受理了她的申訴。上個月,她還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訴,和她一起申訴的是曾告她重婚的原配丈夫任金明。

▲郭小玲、任金明近照,兩人已於2014年離婚,因為申訴又坐在一起。受訪者供圖

1988年6月,甘肅靈台縣已婚婦女郭小玲被人販子拐賣到山東臨清縣,被買家李金玲以2000元「買下」後,二人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半年後,郭的丈夫任金明通過刑事自訴渠道,起訴郭小玲和李金玲重婚。

兩審法院終審判決,郭李二人均犯重婚罪,郭小玲判一緩二,未獲實刑,李金玲被判實刑6個月。判決書顯示:法院多次告知二人婚姻系非法,多次規勸郭回原籍,但郭「拒不與原夫和好」,仍與李金玲共同生活。

作為勝訴的一方,任金明卻不服判決。此後三十餘年,任金明、郭小玲不斷申訴,希望法院改判郭小玲無罪。終審判決生效4個月後,郭小玲被任金明等人接回家,此後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兒一女。

當年的一份司法文件規定,對於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但2015年、2016年,申訴分別被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被拐賣婦女被判重婚罪的案件鮮有發生。被拐賣的郭小玲獲罪判刑,而拐賣她的兩個人販子卻未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機關曾對拐賣案立案偵查,但因二人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撤銷了案件。新京報記者採訪的刑法學者認為,該案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仍具爭論空間。

被拐婦女被判重婚罪

1989年10月5日上午10點,一起刑事自訴重婚案件在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原告任金明起訴自己的妻子和她「現在的丈夫」重婚。

1988年6月,新婚不到半年的郭小玲,因丈夫任金明去蘭州打工,獨自外出趕當地的物資交流會。在集市上,一個外地游商以100元的報酬請她去四川搬貨,騙她離開家鄉,上了火車。

她們沒去四川。郭小玲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在火車上反應過來時,受到了人販子的威脅,不敢作聲。最終,人販子帶著郭小玲來到了山東臨清的一個村子。當天,她被關進了一間屋子,隔天被帶到李金玲家裡。

根據案卷材料,李金玲花2000元從人販子匡華英、陳佑財夫婦手裡「買下」郭小玲。二人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1989年2月,被拐8個月後,郭小玲在李家生下一名女嬰。

郭小玲稱,自己被拐之後沒兩天就發現已經懷孕,按月份算,孩子是她和任金明的。

開庭次日,法院就作出了判決,1989年10月,臨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小玲構成重婚罪,刑期一年,緩刑兩年;李金玲也因重婚罪被判實刑6個月;法院還解除了兩名被告人的婚姻關係。

原告捷訴,但任金明卻不服判決,立即提出上訴。根據上訴書,任金明認為「郭小玲雖已構成重婚罪,但不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應當按受害人送回原籍。」任金明還希望法官判被告人賠償自己在尋妻過程中的損失約1100元。

新京報記者梳理案捲髮現,任金明起訴妻子的動機較為複雜,包括奪回妻子、向岳父交人、查明郭被拐的事實經過、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等。除此之外,他還懷著一種報復心理。在案卷所載的多封任金明寫給司法機關的刑事訴狀和信件中,均有表達對郭曉玲離家與他人生活的怨恨,並多次請求法院查處郭、李二人,為他所受傷害付出代價。

郭小玲失蹤後很長一段時間,她的娘家和夫家互相猜忌、向對方要人,甚至爆發了激烈的衝突。案卷中一封郭小玲父親寫給女婿的信中寫道:「我女孩死我要見屍、生我要見人。」

在任金明看來,自己花了1200元彩禮把郭娶回家,新婚半年,妻子就不見了,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發現郭小玲失蹤後,任金明辭去工作,半年間他到過陝甘寧三省的35個村鎮尋妻,花費3千餘元,但均無消息。

任金明的詢問筆錄顯示,1989年3月,他在岳父家發現了當年1月從山東臨清李金玲家寄來的信,這才得知妻子已經和李金玲結婚,於是認為岳父岳母和他人串通,把妻子又嫁給了別人。

任金明告訴新京報,這之後,他聯繫甘肅靈台和山東臨清兩地公安,想把妻子帶回來,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他根據信上地址去妻子所在的村外打聽,但因聽不懂山東方言,也不敢貿然行事,只能返回甘肅老家。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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