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存照 > 正文

被拐婦女被判重婚罪,人販子卻因「過追訴期」脫身,三十餘年後案件申訴迎來轉機

作者:

1989年1月開始,任金明持續給臨清市法院寫刑事訴訟狀,通過刑事自訴渠道,起訴郭李二人重婚。

根據郭小玲和任金明的說法,重婚案一審開庭前幾日,二人在法院裡匆匆見了一面,有過簡短交流。任金明這時才知道妻子是被拐賣了,但當時二人很快就被分開,他依然不知道妻子是被誰拐賣的,是否願意回家。

案件開庭前,任金明收到了郭小玲起訴離婚的訴狀,他寫了一份答辯狀,表明自己拒絕離婚,他強調了自己的訴求:「強烈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將罪犯(郭小玲)押解回娘家」。

任金明上訴後,1989年11月,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了原判。

罪與非罪

一審判決後,正處於哺乳期的郭小玲又在李金玲家生活了半年,直到1990年3月,才被家人和甘肅當地一名村幹部從臨清市法院接回原籍,她在李家產下的女嬰則一直留在臨清長大成人,2009年郭小玲才回到臨清與大女兒相認。

此後,郭小玲和任金明一起生活,並生育了一兒一女。因為失蹤後夫家和娘家的關係徹底破裂,再加上村里人對她被拐賣後重婚、生女一事有很多風言風語,這對夫婦只好帶著孩子背井離鄉,在咸陽、西安等地輾轉,做小吃生意謀生。

▲郭小玲回歸家庭後,和任金明育有一雙兒女。受訪者供圖

兒子任飛說,自己和妹妹從小在不同城市的學校借讀,剛熟悉一個環境就要轉學。媽媽脾氣不好,發起脾氣會無緣無故拿菜刀砍人,他只能拼命往前跑。

在謀生之餘,郭小玲和任金明持續申訴,訴求為:改判郭小玲無罪,賠償任金明的經濟損失。

根據1984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2013年廢止,以下簡稱《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對於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2015年7月、2016年3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駁回了他們的申訴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法院明確告知郭小玲及李金玲之間婚姻系非法婚姻,不應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尤其在刑事已立案後,再次告知郭小玲與李金玲的婚姻非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雙方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明顯是故意違法,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本案是對郭小玲、李金玲故意違法行為的處罰,該行為不適用《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

一審判決顯示,法院審理查明,郭小玲以和丈夫的婚姻是父母包辦為由,「拒不與原夫和好」。主要事實依據是郭小玲和李金玲的3次訊問筆錄,李金玲所在村大隊會計的詢問筆錄和一審開庭的刑事審判筆錄。

以上證據都有被訊(詢)問人的簽名和指印。郭小玲在每一次訊問筆錄中均拒絕和任金明回家:「我就和李金玲在一塊過了,我死也不回去,就是坐監也不回去。」一審開庭的刑事審判筆錄顯示,郭小玲說:「就是解除與任的婚姻,我也不回去,與任結婚後,什麼東西也沒有了,任家欺騙了我。」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6/0628/2401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