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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政治理論視野中的財產權與人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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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文明走過的是一條漫長曲折的道路,人類對財產權的認識也經歷了一個漫長曲折的過程。在這個世界上,不喜歡財產的人不能說沒有,但至少是鳳毛麟角。在中國大夢初醒的好貨逐利的石頭無視一切阻力而勇往直前。在現代社會,每個人的生存都離不開占有一定量的財富。財產權本應是每一個想活下去的人都應堂堂正正享受的權利,奇怪的是,儘管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憲法和法律都程度不同地承認了財產權的正當性,但在思想觀念中,人們對財產權仍然懷著深深的傲慢和偏見,心儀之而口非之。這或許應了一句老話,愛之愈切,責之愈烈。即使有勇氣承認財產權正當性的人往往只是把財產權當做一項應受到極大限制的經濟權利;否定財產權的人則把財產權當做人間「萬惡之源」,必欲連根剷除而後快;卻很少有人願意從經濟、法律更廣闊的視野去考察財產權,從政治和社會哲學的角度去考察財產權與人類文明的互動關係,具體地說,考察財產權是如何促進人類的文明向前發展的,

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

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源泉,財產權是實現這些權利的主要工具。沒有財產權,其他權利就不可能實現。人們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來維持生命,如果沒有權利占有和支配勞動的成果,他就失去了維持生命的正當手段。如果一個人的勞動成果可以隨便被他人占有,那他只能是奴隸。生命的權利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通過自己的工作來維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是有權迫使他認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人類生命的獨特性在於每個人都是精神與肉體的雙重存在。人的精神必須在物質世界中找到表達的方式,而財產正是表達精神的物質依託。財產權意味著人們有權採取經濟行動一獲得、利用和處置財產,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須向其提供財產。財產權是人類謀求生存、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利的延伸,是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道,構成三項最基本的人權。

個人財產權的概念意味著個人在社會範圍內自治的正當性,意味著個人有權支配在私人領域內屬於個人的物品。如果每個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發展,那麼,個人財產權便是個人在社會中實現這一目的前提。在社會環境中,通過標定財產所有權的範圍所體現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界限是實現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斷所必不可少的。取消了財產權,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兩隻螞蟻搶麵包屑,兩隻狗搶骨頭,兩頭獅子搶獵物,它們沒有作為財產權的所有權觀念,凡是自己能憑武力得到的,都是屬於自己的。所以,沒有財產權及其相應的觀念,就沒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

財產權構成社會生活中最日常的遊戲規則。這些規則確定:何物屬於何人,何人在什麼條件下有權處置何物。財產權制度來自生命權的原則,財產權有助於提高人類社會生活的道德水準。土地的占有是財產權的第一要義。這與人作為領土性動物是分不開的,因為人的生存不能沒有家園。不能因為人可能因占有生存空間而發生衝突就剝奪了人占有土地的權利。

財產權得以確立的原因是: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之中,必須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擇。財產權僅僅是要表明: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人們必須有一定的形式選擇權和決定權的空間。他們必須在自然世界和人類世界中擁有自己的權利領域,而且每個人都還必須學會尊重別人的這一領域。否則,自己的這一領域就會變得不安全。財產權不僅僅限於合法占有牙膏牙刷等小件生活用品,而是允許人們合法地占有土地、廠房、設備等生產資料。土地所有權被剝奪之後,不僅因土地而產生的衝突繼續存在,而且變本加厲,性質更為惡劣,更有利於強者和權勢者。土地所有權的出現表明人類達到了更加遠離動物界的文明程度,否則人類會繼續像電視裡《動物世界》中見到的動物那樣為爭奪領地和家園惡鬥不休。

財產權的正當性還與一項人的根本義務有關,既改進自己的生活、照顧自身利益的利益。維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進生存的質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責無旁貸。財產權正是旅行這一義務的根本手段。財產權與責任密切相關。沒有財產就沒有責任,或者說,責任就失去了其具體的內含。一些基督教思想家認為有一種慈善的道德義務伴隨著財產權,即資源減輕他人的困苦,而且這種義務不需要法律來規定。生命是一種自然現象,生命權則要求人們能夠適應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沒有財產權,人的生命權不過是一句空話,難免要受到那些憑藉著暴力而實際無償占有他人乃至社會之財產者的踐踏。

反對財產權的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個人享有財產權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因為他建立在利己心之上。既然不能把利己之心從人性中拆卸下來,不能把財產從人類的生活中驅逐出去,既然財產占有與利己之心密不可分,那麼,不讓每個人、而只讓少數人享受占有財產的權利道德嗎?每個公民享有財產權的制度不道德,什麼樣的人享有財產權才道德?況且,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不僅是個人的利己心,而且是不同的人擁有並追求不同的目標的權利。其實,財產權並不是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樣鼓勵自私的權利,相反,財產權存在的正當性正是基於,如《保守主義》的作者塞西爾所支出的,它要求不應該損害別人,這種簡單的理由就足以在存在財產制度的地方確立私人享有的財產權利了(塞西爾:《保守主義》,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5頁)。因為,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一個正常的人會因被剝奪財產而感到苦惱和憂傷,那麼,要是沒有充分的理由,他人或國家把這種苦惱強加於這個人就是錯誤的。可見,財產權不過是任何人不受別人無辜侵犯的權利的一部分。

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自由意味著正當占有的自由,占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獲得了自治的能力。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就是就是系統地、全面地尊重個人的道德、經濟和政治自治權,即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無取得財產的權利,無行使財產權的自由,這個額度就不是自主的自由,人就沒有人格尊嚴。無數事實表明,窒息個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因而個人財產權是人格尊嚴的基礎。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是藉助財產權而獲得自由與自治而獨立的。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類一切自由的前提。鑑於欲望的無限與財產的有限,財產必然成為人們關注和爭奪的焦點,財產權也就成了生存權的基石。客觀主義女哲學家蘭德指出:財產權不僅是人對物的靜態的權利,更是人採取行動、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的權利(Ayn Rand: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 p.97, New York,1964)。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只是做奴隸的權利,而奴隸的生存權由於沒有財產權而從未得到過保障,對財產權的剝奪也正是奴隸制悖於文明的野蠻之處。因此,人們對財產權是關切的,在政治和法律中,既是最起碼的關切,又是帶有終極性的關切。沒有財產權作為依託的生存權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對立基於。因為財產及其權利是生存權的物質基礎,把不可分開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截然分開,生存權也就必然失去依託。否定了財產權,也就使人們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否定了財產權,如經濟學家布坎南所言,自由就失去了保障。(James Buckanan: 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 Edward Elgar,1993)如果一個社會是以放棄個體生命為代價的,那麼這種社會對人類生活毫無價值。

財產權不是財產作為物的權利,而是人作為人支配物的權利。有人認為,財產權是物的權利,人權是人的權利,故人權高於且優於作為物權的財產權人權比物權重要。然而財產權並不是物權,而是與物相關的人權,是一種特殊的、基本的人權。財產權不僅是人占有物質的權利,而且是精神的權利。人類自由的表達要求有一定物質基礎和物質工具,作為物質基礎的「恆產」與作為道德敗壞情操的「恆心」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對財產權的保障使人富有遠見的事業心,人不僅為眼前的自己積累財富,而且為自己的未來和自己的後代積累。在這個世界上,不僅有認為賺錢而賺錢,還有認為「天職」、為「士魂」而賺錢。沒有財產權的保障,有錢會使人更加醉生夢死、紙醉金迷,以免自己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產遭到不測。財產權利是政黨的權利,因為財產權有助於個人在社會中實現自治。在包括經濟活動在內的各個領域中,個人及其結成的各種群體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和創造性勞動實現自治而無損於他人的幸福。沒有財產權,個人的創造力、積極和趨善的傾向就會被嚴重「閒置」,因此,與通常的職責相反,財產權是促進個人的進取心和社會公益的強大動力。

財產權為個人創造了一個不受國家控制的領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動範圍及統治者的專橫意志。財產權是抵制統治權力擴張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會和民間政治力量賴以發育的溫床。因此,財產權成為自由、個人自治賴以植根和獲取養料的土壤,它對人類的一切精神和物質文明的巨大進步產生了深遠影響。(米塞斯:《自由與繁榮的國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04-105頁)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發展的基本條件,而且,沒有它,人類的正常經濟秩序和共同的社會生活就會完全無法進行下去。計劃經濟的失敗表明,那些想以其他的生產、分配和生產資料占有方式來取代個人財產權的荒謬嘗試,總是以事與願違的方式告終。

財產權是絕對的權利,但是並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為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財產權的確立基於先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若財產權根本不被承認,那麼對財產權的限制也無從說起。財產權同時意味著尊重他人財產權的義務。財產權作為每個人平等享受的權利不允許一個人把另一個人當作財產加以擁有。所以,財產權排除了奴役的正當性,因而確保了每個人的自由。同時,既然財產權屬於每一個個人,每個人所享受到的財產權只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財產權。每個人的財產權都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由法律和習俗來劃定。因此,強調每個人財產權天然地意味著強調受到限制的財產權。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權時須充分尊重他人的財產權。的確,財產權就像政治權力和自由一樣,的確極易被濫用。當財產權被少數人或少數社會集團所獨占時更是如此。但就像權力歲會被濫用但卻不能加以廢除一樣,也不能因財產權極易被濫用就取締財產權。而且,濫用財產權本身就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就違背了財產權的原則。因此,使每個人享受到平等的財產權,對每個人的財產權提供同等的保障,這些都是對濫用財產權的有效限制,就像為了保障個人的自由就必須為自由限定一個範圍一樣。

到繁榮富強之路

一切經濟活動的目的無非是要創造更多的財富。公民若是沒有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廣泛自由,也就沒有創造財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創造不出大量的財富。所以,創造財富的自由要落實在社會制度上必然表現為以財產權為基石的自由市場經濟。可見,財產權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因為它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為人們創造財富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圍繞著財產及其權利所產生的衝突是人類事物中最基本的衝突。財產權不僅攸關生存的質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給經濟增長提供了最強大的推動力,是民富國強的法門,市場經濟的核心。

財產制度是一切社會中最為重要的制度,即使是規定財產只能「共同」占有的所有制也是一種財產制度,因為它並未廢棄關於財產歸屬的安排,它剝奪的只是個人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個人所有的財產制度則是自由的市場經濟社會中最重要的制度。不同的財產所有制度滿足了不同的人占有財產的欲望。有的財產制度滿足的是個人占有財富的欲望,有的財產制度只滿足官家占有財產的欲望。

財產制度至少因為以下兩種情形的存在而變得不可或缺。一是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生活目標,這些目標或平常或高雅,或庸俗或神聖,追求者或是凡夫,或是聖徒;二是在這個世界上至少有一些東西是相當或始終短缺的,不可能讓每個人各取所需,從黃金到冠軍頭銜都是如此。所以任何一個社會都得有一套規定誰在什麼條件下得到什麼的分配方式。解決對希缺物品的衝突要求的辦法有三種:武力、愛和交易。第一種方法代價大、性質野蠻、作用範圍有限。這種方式在動物世界中最為流行,在人類世界中也曾長期占居主導地位,在一些地方仍然是占主導的分配方式。在文明社會中,只有幼童和強盜訴諸這種方式。第二種方式範圍更為有限,而且動機常常不足,或者因太強而使被愛者不敢接受,著是家庭成員、情侶和求愛者及慈善家常用的方式。第三種方式是唯一普遍、有效、無害的方式,但是它要求有一個前提:這就是每個作為潛在的交易者的個人享受充分的財產權和經濟自由。(David Friedman:The Machinery of Freedom,part two,in defense of property,New York,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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