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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常識被寫入法律是退步還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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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國務院組織開展了高速鐵路及其在建項目安全大檢查。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了鐵道部起草的《鐵路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提出,鐵路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據6月19日《北京晨報》)

「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被寫入《鐵路安全條例》,這無疑意味著,以往做為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質量常識的這一要求,將上升為法律標準和要求。

讓人糾結之處顯然在於,工期是工程的建設期限,其一般是經過科學論證與計算之後所確定的。不隨意更改、壓縮工期是一個基本的法律與安全常識。同理,工程質量是工程的生命,是保護項目建設完整安全的必須,不降低工程質量要求,顯然也是一個常識。那麼對於這樣的常識性問題,何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就不能以建設的最基本態度和要求,來做到與做好呢?為什麼非得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就此而言,基本常識被制度規定一再強調與重審,甚至寫入法律,不得不說是一種退步。就像應該、職責和良知等做人底線的遵守者,一再被做為「最美XX」廣加讚揚與宣傳,折射出道德標準的降低一樣,「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做為法律明確規定,也折射出常識性要求和企業操守等的一定程度的淪落。

但話說回來,當最基本的質量要求和職責操守無法依靠個體或者企業自覺遵守而實現,或者利益驅使之下,一些人和單位故意矮化對自身、對常識的要求,那麼用法律跟進的方式來彌補道德的退步,也算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比如鐵道部鐵路建設項目。按常識是不能隨意壓縮工程和降低質量安全的,但一些建設者和施工者卻有意為之,而此時道德失靈、操守難以自持,顯然也就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給予明確。

雖然「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這樣常識入法有點讓人糾結,但總體來說,這是法制化社會建設的需要,是道德水平與職德意識不足夠高的情況下,法律代替行為規範,實現約束人類行為、促進社會規範與文明的進步!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BBC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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