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第10日,51歲的袁時宏呼吸心跳驟停,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他是湖北荊門一農化企業的電工,和前同事陳水全(化名)被當地警方鎖定為盜竊案嫌疑人,歸案次日即被指居於一賓館內。指居期間,嫌疑人須長時間坐在約束椅上,並佩戴腳鐐和手銬,活動自由受限。
袁時宏的死因與其身體長時間受到束縛有關。鑑定意見稱,他是因下肢靜脈血栓形成並發肺動脈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而下肢靜脈血栓的成因之一是「下肢長時間不活動」。
辦案人員解釋稱,對嫌疑人使用警械,是當地公安辦理指居案件的執法「慣例」,「目的是防止嫌疑人自傷、自殘或逃跑。」
有法律人士向筆者分析稱,袁時宏之死僅是指居制度之惡的冰山一角。司法實踐中,嫌犯在指居時遭遇變相虐待、體罰、刑訊逼供的情況早已司空見慣,立法機關應當儘早廢除指居制度。
盜竊案嫌疑人指居期間死亡
9月8日正午,傳喚已過24小時,嫌疑人袁時宏和陳水全的口供仍未突破。掇刀公安的辦案人員沒有釋放二人,反將他們帶到轄區內的天灝賓館,進行監視居住。
多年前,天灝賓館即是荊門市掇刀區公安辦案專用的指居場所。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對嫌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強度原本介於「取保候審」和「逮捕」之間,屬於非羈押性措施。
賓館監控顯示,8日12時許,3名「便衣」警察押著袁時宏和陳水全走上賓館,兩人戴著手銬,雙眼分別被頭罩和口罩蒙著。袁時宏的房間和陳水全的相鄰,分別是8806號和8802號,位於酒店二樓西側一角。
酒店東側走廊疊放招數張黑色鐵製約束椅,椅子上有固定手、腳的鐵環,偵查人員更習慣叫它「老虎凳」。辦案人員代夢凡和劉軍將一把約束椅抬到8806號房間。劉軍對檢察機關回憶稱,約束椅約重40斤,「兩個人抬起來還比較吃力,跟我們辦案中心的審訊椅是一樣的。」同時,一個紅色袋子也被他們提入指居房間,裡面裝著鐵製腳鐐。
袁時宏和陳水全曾是掇刀區化工循環產業園一農化企業的同事。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該產業園內發生多起電纜線被盜案件。辦案人員通過前期偵查發現陳水全有重大嫌疑,隨後通過嫌犯現場遺留物品的DNA鎖定了袁時宏。
2023年9月7日,掇刀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組織收網行動,大隊長徐飛任指揮長,負責抓捕的警員從刑事偵查大隊白廟中隊、技術中隊以及白廟派出所等單位抽調。當日上午,袁時宏被抓獲歸案,陳水全自動投案。
相關文書顯示,嫌犯歸案當日,荊門市警局指定鍾祥市警局管轄本案。9月8日,鍾祥市警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採取指居強制措施,指居地為鍾祥市冷水鎮皂當大道30號,由冷水派出所負責執行。
司法實踐中,實際指居場所與指居手續規定地點不一致的情況並不少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而袁時宏、陳水全在掇刀區均有固定住處,但在鍾祥市沒有。而指定異地公安管轄,以便對嫌疑人採取指居措施,是辦案機關常用手段。
在天灝賓館指居的第十日,9月17日10時許,袁時宏被多人抬出8806號房間,送往荊門市中心醫院。病歷顯示,入院時,袁時宏無自主呼吸,無頸動脈搏動,雙下肢中度凹陷性水腫等,初步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醫生會診後,決定馬上給袁時宏上ECMO(一款替代心肺功能的急救設備)。
事發當日,大隊長徐飛也在天灝賓館,並曾進入袁時宏房間查看。「我從廁所出來看到袁時宏從約束椅上溜了下來,溜到了地上,當時楊某(看守人員)扶著他。我和楊某將袁時宏扶起來平放在地上,」徐飛在筆錄中表示,他感覺袁時宏呼吸急促,便掐袁時宏人中,對其進行心肺復甦,「之後發現陳水全小便失禁。」
9月18日21時許,袁時宏在醫院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指居點的「老虎凳、腳鐐和手銬」
嫌疑人指居期間緣何莫名死亡?
事發後,當地檢察機關對該起指居人員死亡案展開調查。9月23日,荊門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對袁時宏的死亡原因、致傷方式進行鑑定。
一個多月後,鑑定結果出爐。對於袁時宏的死因,上述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稱,袁時宏系因下肢靜脈血栓形成並發肺動脈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考慮與下肢長時間不活動、血液瘀滯、創傷等多種因素有關。」上述《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被鑑定人全身多處損傷的形成,考慮部分為鈍性外力作用,部分為醫療措施形成。
負責接診袁時宏的醫生告訴檢察院偵查人員,血栓成因多樣,如患者個人體質、是否久坐等,「結合袁時宏的身體及年齡來看,在靜脈里形成如此嚴重的血栓,並最終導致肺栓塞是需要很長時間的。」
辦案警察是否存在強制嫌疑人久坐,限制其活動自由等情況?對此,另一位被指居者陳水全與辦案人員的證詞有較大出入。
負責排值班表的白廟中隊民警朱帥稱,這次指居任務,每日有一位刑事偵查大隊的民警負責值班,各個指居房間另安排兩名輔警看守。因刑事偵查大隊輔警人手不足,「晚班由徐飛聯繫的特勤輔警負責看護。」
綜合朱帥、孔人輝等值班民警的證言,嫌疑人白天須坐在約束椅上,「除吃飯、睡覺、上洗手間以及嫌疑人提出想自由活動外,我們都是將二人的右手銬在審訊椅上。」嫌疑人若想活動,可以在約束椅周圍活動;待到晚間,嫌疑人則是打地鋪睡覺,「晚上我們都是將二人的手銬解開,然後戴上腳鐐防止逃跑。」
圖:審訊椅(來源網絡)
但陳水全的證言顯示,辦案人員對被指居者疑似存在違法使用警械,長時間束縛嫌疑人身體等情況。
陳水全告訴檢察機關,在天灝賓館指居的十日裡,他大部分時間都在「老虎凳」上度過,「上廁所的時候才可以讓我下來,手銬解開一隻手的,腳鐐從未解開過,上完廁所再讓我坐上去。」
「有人守著我給我吃、喝,但是我一直都坐在老虎凳上。」陳水全說:「我難受到下肢都腫脹了。沒有在床上休息過。」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的特勤人員的證言與刑事偵查大隊的民警亦有不一致。據看守袁時宏的一特勤輔警回憶,他當班期間,袁時宏一直佩戴著腳鐐,「包括飲食、活動、上衛生間,哪怕是晚上睡覺都帶著。」另一位特勤人員則表示,「袁姓犯罪嫌疑人有三、四次向我反映過他的腿腫了,想起來活動一下。我當時看了一下,他的腳背腫得蠻大。」
在案證據顯示,袁時宏的死亡並非沒有先兆。
陳水全說,被抓後,袁時宏和公安提到自己曾患有心臟方面疾病。收押人員體檢表顯示,袁時宏可能存在血管瘤等情況,其在公司往年定期的體檢表亦佐證了該情況。
出事前,酒店工作人員曾目睹袁時宏的狀況惡化。「我每次去房間看到這兩名嫌疑人一般都被束縛在鐵椅子上坐著。」一負責打掃衛生的工作人員回憶稱,「8806房間的嫌疑人狀態差一些。」
使用警械成當地指居「慣例」
袁時宏死亡事件背後,牽扯當地公安為破案之需,違法採取指居措施,違規使用警械的問題。
2023年10月26日,掇刀公安分局與袁時宏的直系親屬達成調解協議,掇刀公安對死者家屬給予180萬元「經濟救助補償金」。同日,家屬出具書面「諒解」,希望司法機關在處理袁時宏死亡事件時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處理」。
袁時宏、陳水全涉嫌盜竊一案牽扯甚廣,例如負責指居看守的警員就涉及掇刀公安分局多個部門。而最終因袁時宏之死遭到刑事追訴的,僅有白廟刑事偵查中隊中隊長代夢凡。
調解協議達成一個月後,代夢凡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濫用職權罪。偵查終結後,代夢凡一案被荊門市檢察院指定到鍾祥市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2024年6月20日上午9時,代夢凡涉嫌濫用職權案在鍾祥市法院一審開庭。當日下午約15時,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筆者獲悉,此次庭審,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有:袁時宏死亡結果與警方的指居、使用警械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袁時宏、陳水全涉嫌盜竊案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是誰?
公訴機關認為,代夢凡在辦理袁時宏、陳水全盜竊案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決定並指使他人對二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腳鐐、約束椅、手銬等警械,使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長時間受到束縛、不能自由活動,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代夢凡刑事責任。
而代夢凡及其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認為,白廟刑事偵查中隊並非上述盜竊案的承辦單位,代夢凡也不是袁時宏死亡事件的直接責任人。代夢凡當庭稱,9月7日抓捕行動結束後,徐飛組織刑事偵查大隊有關人員開「碰頭會」,討論次日工作部署。代夢凡說,刑事偵查大隊的領導彼時對指居手續、使用械具和值班人員等問題均有相應指示。
對此,徐飛表示並未要求辦案人員對袁時宏、陳水全指居時使用警械。「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審訊椅、腳鐐、手銬等械具不需要審批。」徐飛對檢察機關的調查人員說。
「代夢凡是替罪羊。」代夢凡的家屬告訴筆者,盜竊案是上級領導交辦案件,代夢凡只是參與辦案的民警之一,且袁時宏出事當日並非他值班。
庭審中,辯方申請了白廟刑事偵查中隊的民警朱帥、輔警陶羽彬和胡敏作為證人出庭。
對於使用約束椅、腳鐐和手銬的問題,出庭的三位證人均表示,這是當地公安辦理指居案件的執法「慣例」,他們此前參與指居看守時也是相似操作。
「(使用械具)目的是防止嫌疑人自傷、自殘或逃跑。」作證的警員稱。
對於盜竊案的承辦單位,有證人當庭表示,盜竊案是由掇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牽頭」,白廟刑事偵查中隊負責「主辦」。
而具體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尚不明確。
公訴人認為,刑事偵查大隊下屬的白廟中隊為盜竊案的承辦單位,代夢凡作為中隊長,對袁時宏之死應負主要責任。
但筆者注意到,刑事偵查大隊副大隊長劉軍在筆錄中稱,盜竊案具體承辦人還未確定,「因為這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袁、陳雖然到案,但是沒有突破二人的口供,所以暫時還沒有確定案件具體承辦人。」朱帥的筆錄亦有相似看法,「這個案件我認為到目前都還沒有確認具體的承辦人,但大隊長徐飛、中隊長代夢凡都安排了該案的具體工作。」
指居制度之「惡」
被指居者之死,讓本就爭議巨大的指居制度再受拷問。
司法實踐中,嫌犯在指居期間遭遇變相虐待、體罰、刑訊逼供的情況屢見不鮮,作為羈押替代措施的指居已異化為變相羈押亦成法律界共識。
筆者注意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即將迎來第四次修改之際,多位法律人士公開建言稱,希望立法機關廢除指居制度,或使其回歸非羈押本質。
「(指居制度)沒有任何必要保留,應當立即廢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燕薪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實踐中已成為不受監管的變相羈押措施。不受約束的權力,導致指居成為孕育刑訊逼供的溫床。「刑事訴訟制度的任一環節,應當避免去激發出人性惡的一面,對行使公權力的人,尤其要防範。」
燕薪分析稱,在立法層面,指居的適用範圍、決定及執行的相關規定過於寬泛,給了決定機關隨意選擇、設置指定居所的「自由裁量權」,「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對被執行人的傷害程度,遠超逮捕,其實質上已成為比逮捕更嚴酷的強制措施。」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亦認為,應當廢除指居制度,「指居制度是一個『惡』的制度。」
韓旭分析稱,偵查、羈押分離是防止刑訊逼供的有效措施,「指居」辦案其實就是偵查、羈押不分。「有的辦案機關因拿不下口供,就將犯罪嫌疑人變更為指居措施,從而獲得有罪口供。」
「指居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偵查機關違法獲取口供並規避責任的特殊手段。」燕薪稱,稍有辦案經驗的刑辯律師,都曾遇到自己的當事人在指居期間被虐待、體罰的情況,只是刑訊的程度輕重不同而已。「我的當事人就碰到過在約束椅上,幾天幾夜不讓上廁所,屁股都磨爛了的情況。」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指居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但燕薪和韓旭均認為,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監督僅僅流於形式,無法形成有效監督。
燕薪認為,指居制度的缺陷,很難通過立法予以完善;韓旭則表示,廢除指居制度,不僅是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護,也是對辦案人員的一種保護。
「國家強制是一種不得已的『惡』,『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能用一種對被追訴人權利和自由限制較小的強制措施達到訴訟目的,就不應使用一種強度更大的強制措施。」韓旭稱。
(註:感謝阜溪老師為本文提供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