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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慶民|組織工會與罷工權:勞動者不可剝奪的權利和捍衛利益與尊嚴的基石

—駁王志安「工會寄生蟲論」、「罷工禍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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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無論工會的組織力量,還是罷工運動,都需要消耗工人及其他參與者大量精力、損失不少收入,付出各種代價。罷工和罷市等非暴力抗爭,某種程度類似於「自殘」行為,首先付出代價的並不是資本家和政府,而是罷工罷市者自身。即便工會給予罷工者一些援助,也往往不敵損失。罷工者罷工期間沒有收入,罷工失敗還有被開除風險且必然不會補發收入,即便罷工勝利也不一定會補發罷工期間工資。而罷工往往伴隨著街頭抗議,同樣需要抗議者花費大量時間和物質。所以罷工者會根據情況、權衡利弊、往往不得已才罷工,而不是像吃飯喝水一樣隨意罷工、漫天要價。

第四,工會組織雖然有一定強制性,內部往往也有不少黑幕,但仍然基於法律,成員有基本自由,大多以民主自治方式運轉,不可能有人一手遮天。即便工會核心小團體影響力大,也不可能主宰會員命運。工會給予工人的庇護和支持作用,還是大於其阻礙自由和影響效率等負面作用。工會也會有一些道德準則,而不會庇護無賴和怠工者。當然在一些特殊國家特殊情況,那是另外一回事。正常民主國家,工會與其他政黨和團體一樣,都需要接受社會監督。而且資本家和政府也不會對工會內部黑幕視而不見,相反往往密切關注以便離間工會成員之間關係。而且,隨著時代發展,絕大多數工會的暴力成分已幾乎消失,核心組織者和普通成員之間的關係也更為平等和諧,成員的進出也都基於自願(但退出前提是不能破壞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的罷工)。

總之,許多人對於工會缺點及罷工危害的看法,是誇大了其缺陷和危害,是過度和不必要的擔憂。如果沒有工會和罷工,那麼固然沒有了這些缺陷和損害,但卻會讓工人在內各種勞動者及社會中下層民眾遭受更大的損失和傷害。

罷工權與工會存在的法理與人權層面的必要性、哲學與人文主義價值

其實,罷工權利及工會組織的存在,不僅有現實必要性和意義,更有自然法權、基本人權、哲學與人文理念上的必要與價值。

如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及其他諸多綱領與憲法所說,「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與生俱來都與其他的人有著平等的法理權利和尊嚴,而不因出身、財富、性別、身體狀況等而有所差異。但現實中,由於不同身份和階層人士的權力、地位、金錢等差異,不同的人之間形成顯著的不平等。而這些不平等往往又會進一步製造更多更大的權力、地位、金錢的不平等,並直接或間接影響人的尊嚴、所得、利益,實實在在決定人的生活幸福與不幸、物質與精神的得失。

面對法理上平等的應然、現實中不平等的實然、法理與現實的落差,人類社會就需要採取諸多方式弱化差異、減少不公、最大限度接近平等,並在部分領域實現平等。如民主選舉、法律與法治、社會契約、稅收,都是促進平等的手段(哪怕他們也可能被用來製造更大不平等)。

而在工人與資本家、勞動者與統治階級之間,同樣有著顯著的不平等。這既有不同身份者分工差異必然導致的不平等,也有強勢一方利用其權力和資源有意製造、加劇、鞏固的不平等。在這樣不平等下,弱勢方通過純粹講道理、訴諸法律等方式維權,並不總是成功,反而常常失敗。

在這樣的情況下,弱勢一方有天然的反抗權,尤其以和平非暴力方式抗爭、爭取和保衛符合情理法利益的權利。而對於工人和其他勞動者,停止工作,迫使企業主和權貴階層讓步,是最慣常的手段。而單獨的罷工往往難以起到效用,那麼組織工會、集體罷工、集體談判,就是必然的路徑和又一應有的權利。

罷工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是人權的一部分,是勞動者固有的權利。由於勞動者相對的弱勢,需要賦予其獨特的權利、允許其使用非對稱的手段。

保障勞動者罷工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也是現代文明社會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和關懷,是人文主義與理性主義在現實中的實踐。當然這種保護和關懷並非恩賜,而是勞動者天然應有、現實中也應由其自由有序有度行使、由公民社會契約和民主法治體制予以保障與協助的。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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